交易双方情况 样本条款

交易双方情况. 1、 永安房地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098502;法定代表人:伊茂强;注册资本:42,2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8 年 9 月 1 日;住所:济南市泉城路 000 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装饰装修;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持有永安房地产 100%股权。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永安房地产总资产 142,893.59 万元,净资产 84,906.24 万元; 2018 年营业收入 18,439.88 万元,净利润 1,903.55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永安房地产总资产 142,319.83 万元,净资产 85,009.15 万元;2019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 613.54 万元,净利润 102.91 万元。(未经审计) 2、 隆丰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3657967N;注册资本:8,840 万元,其中致翰工程出资 6,630 万元,占比 75%,临沂赫汀商贸有限公司出资 2,210 万元,占比 25%;法定代表人:陈经;成立日期:2004 年 6 月 17 日;住所: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凭物业管理资质证经营)。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正柏,且隆丰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隆丰行总资产 149,136.45 万元,净资产 3,453.62 万元;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 2,157.96 万元,净利润-4,136.25 万元。(未经审计)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隆丰行总资产 158,254.30 万元,净资产 2,445.78 万元;2019 年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 0 万元,净利润-1,007.84 万元。(未经审计) 3、 致翰工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K7GF6P;注册资本:10,000 万元,其中陈正柏出资 7,000 万元,占比 70%,临沂天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 3,000 万元,占比 30%;法定代表人:陈正柏;成立日期:2016 年 10 月 25 日;住所:临沂高新区创业园科技公寓一楼沿街;经营范围:工程项目设计及技术咨询;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机械设备的租赁与维修;承接各类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审核,提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咨询及招投标文件的设计与编制;企业管理咨询;销售:五金机电、建材、装潢材料、水暖器材;以自有资产对外投资(未经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担保、理财、集资、融资、投资管理等相关限制类业务)。致翰工程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致翰工程总资产 7,300.28 万元,净资产 2,994.25 万元;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 0 万元,净利润-5.75 万元。(未经审计)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致翰工程总资产 9,000.66 万元,净资产 2,987.76 万元;2019 年 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 0 万元,净利润 -6.49 万元。(未经审计)
交易双方情况. (一) 贷款人 1. 贷款人 称:China Reinsurance Finance Corporation Ltd
交易双方情况. 1.1 甲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宝色股份”,股票代码“300402”。甲方目前的注册资本为 20,200 万元,股份总数为 20,200 万股。 1.2 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3 截至本框架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合计且合法持有常州市赛尔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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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 双方责任 9.1 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 采购人收货代表: ,联系电话: 。 供应商交货代表: ,联系电话: 。 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设备顺利交接。 9.2 供应商应将设备按合同约定时间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指定收货代表和采购人项目所属其他 2 人及以上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 9.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应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如采购人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设备。采购人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设备时实际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采购人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9.4 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设备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设备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 9.5 装箱单应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发货地、供应商、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 9.6 供应商应对项目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 9.7 供应商应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9.8 供应商运抵采购人指定现场的设备,交货单据上应详细列明当次供应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 9.9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采购人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 9.10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设备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及采购人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 9.11 采购人、设计、相关内部监督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9.12 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供应商即使向采购人发送了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供应商承诺该转让通知书对采购人不发生任何效力,供应商承担因其转让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13 当一方纳税人信息等关键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14 采购人依据本合同(供应商纳税人相关信息)约定收款单位(供应商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 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 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 2.2 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2.3 除了合同

  • 事故の通知 (1) 保険事故が発生した場合は、保険契約者、被保険者または保険金を受け取るべき者は、保険事故の発生の日からその日を含めて30日以内にその保険事故の発生および遅延等の状況を当会社に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この場合において、当会社が書面等による通知または説明を求めたときは、これに応じ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 (2) 保険契約者、被保険者または保険金を受け取るべき者は、

  •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客户有权根据其投资份额享有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 3.2 客户应保证交易账户状态正常,因任何原因造成该银行账户销户或状态不正常,客户有义务对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书面申请变更。如因客户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3 在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客户有权申请撤销购买本理财产品,但是认购期结束日当日不允许客户撤销约定购买,银行允许此项申请后,双方解除理财合同。 3.4 客户特别在此声明: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银行有权直接将其交易账户内的理财本金划入理财账户,无须再次征求其同意,客户放弃最后确认的权利。 3.5 银行有权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理财产品的资产,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行使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当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6 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3.7 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银行:在理财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管理、运用和处分客户资金并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的产品及其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交易条件。 3.8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理财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隐私依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令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向外部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因理财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 保证金的退还 (1)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成交人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成交人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 协议双方 甲方:楚雄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