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对 方 样本条款

交易对 方. 标的资产 权属 (1)本交易对方确认已经依法对万达影视履行法定出资义务,所持万达影视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均已按时足额出资到位,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交易对方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万达影视股东的情形。 (2)本交易对方依法拥有该等股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交易对方所持有的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及其他法律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及争议,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类似安排,或代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的情形,未对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收益权做任何限制性安排。作为万达影视的股东,本交易对方有权将所持万达影视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3)本交易对方所持该等股权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万达影视章程所禁止或限制转让或受让的情形,也不存在可能引致诉讼或可能引致潜在纠纷的其他情形,本交易对方持有的该等股权过户或者转让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4)本交易对方保证上述状态持续至所持万达影视股权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时。 (5)本交易对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交易对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0. 除浙江 华策影 视股份 有限公 司之外 的交易 对方 无重大违 法违规情 况 最近五年内,本交易对方/本交易对方及本交易对方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与中国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2)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3)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4)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亦包括但不限于纪检机关、监察委)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到或可预
交易对 方. 真实、准 确、完整 (1)本交易对方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交易对方保证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交易对方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交易对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交易对方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交易对方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交易对方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交易对方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7)本交易对方承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将承担法律责任。 16. 林宁、 张铎、 尹 香今、马 宁、何 海令 有权参与 本次交易、签订并履 行相关文 件 (1)本人知悉本次交易事宜,并且本人同意参与本次交易。 (2)本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签订并履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声明/承诺/其他文件;并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声明/承诺 /其他文件一经签订即构成对本人有效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执行的义务。 (3)本人签订并履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声明/承诺/其他文件不会构成本人违反本人作为一方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已经签订的协议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本人违反或需要获得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或同意。 (4)本人作为万达影视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和万达影视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本人不享有任何对本次交易造成不利影 响的权利。
交易对 方. 股份锁定 详见本报告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五、股份锁定期”及“第三节
交易对 方. 真实、准 确、完整 (1)本交易对方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交易对方保证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 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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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方为卖方 1 以及卖方 2。卖方 1 持有卖方 2 100%股权。此外,卖方 1将促使其直接持有标的资产的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与买方子公司签署相应《资产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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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关联方 公司名称 与本公司的关系 组织机构代码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股东 10310120-X 天津市水利经济管理办公室 本公司的股东 72446344-9 天津渤海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股东 57511260-1 天津市水利工程水费稽征管理二所 天津市水务局下属事业法人单位 67374057-2 天津市腾飞工程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10335331-9 天津七色阳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69742658-8 天津市金滦酒店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10378080-4 天津德维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腾飞工程公司的子公司 78033030-9 天津市滨水水质检测中心 天津市腾飞工程公司的下属单位 67942385-0 天津利捷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腾飞工程公司的子公司 75481939-7 天津市引滦工程尔王庄管理处 控股股东的同级单位 40120523-4 天津市腾跃水利工程中心 天津市引滦工程尔王庄管理处的下属单位 10419289-5 天津市泉州水务有限公司 2012 年已转让的控股子公司 71280031-3 天津市水务局宜兴埠管理处 天津市水务局下属事业法人单位、控股股东的同级单位 40121008-4 天津市德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3 年已吸收合并的子公司 全宏 滨海水业总会计师 江波 滨海水业高管 刘景彬 滨海水业高管 靳德柱 滨海水业高管 张海生 滨海水业生产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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