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程序. 5.1 交易截止時間及一般交易程序 5.1.1 交易申請表格可向香港代表索取。 5.1.2 除非香港代表另有決定,否則除安聯新興市場精選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短存續期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SRI債券基金及安聯新興市場SRI企業債券基金外,所有附屬基金已填妥的交易申請(或香港代表接受的該等其他書面通知)必須於任何交易日下午5時(香港時間)(「交易截止時間」)前送達香港代表,以在該交易日辦理。就安聯新興市場精選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短存續期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SRI債券基金及安聯新興市場SRI企業債券基金而言,交易截止時間為上午11時(香港時間)。 凡於交易截止時間後送達的申請,將會撥歸下一個交易日辦理。 視乎投資者╱股東所選擇透過其提交交易申請的副分銷商而定,交易程序可能有所不同。請在提交任何交易申請前諮詢閣下的副分銷商。 5.1.3 交易申請將按有關股份類別在與交易申請相關的有關估值日釐定的有關認購價或贖回價或轉換價(視情況而定)辦理。 5.1.4 除非有關股份的資產淨值計算被暫停,否則交易申請不得撤回。在任何該等暫停期間概不辦理交易申請。詳情請參閱第VII2部份「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及所導致的交易暫停」一節。 5.1.5 本公司及香港代表保留權利基於任何原因拒絕任何認購或轉換股份申請,包括若不符合適用的最低投資額。在該等情況下,申請人已付的任何款項或其餘額通常會不計利息退還申請人。本公司亦保留權利暫停發行一項或多項或所有附屬基金或一個或多個或所有股份類別的股份,而毋須事先通知。 5.1.6 若因 (i) 任何上述認購或轉換申請被拒絕;或 (ii) 任何交易申請未能送達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虧損或其他後果,本公司或香港代表概不負責。
Appears in 4 contracts
Samples: 基金章程, Hong Kong Fund Articles, 基金章程
交易程序. 5.1 交易截止時間及一般交易程序
5.1.1 交易申請表格可向香港代表索取。
5.1.2 除非香港代表另有決定,否則除安聯新興市場精選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短存續期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SRI債券基金及安聯新興市場SRI企業債券基金外,所有附屬基金已填妥的交易申請(或香港代表接受的該等其他書面通知)必須於任何交易日下午5時(香港時間)(「交易截止時間」)前送達香港代表,以在該交易日辦理。就安聯新興市場精選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短存續期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SRI債券基金及安聯新興市場SRI企業債券基金而言,交易截止時間為上午11時(香港時間除非香港代表另有決定,否則除安聯新興市場精選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短存續期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SRI債券基金及安聯新興市場SRI企業債券基金外,所有附屬基金已填妥的交易申請(或香港代表接受的該等其他書面通知)必須於任何交易日下午5時(香港時間)(「交易截止時間」)前送達香 港代表,以在該交易日辦理。就安聯新興市場精選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短存續期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SRI債券基金及安聯新興市場SRI企業債券基金而言,交易截止時間為上午11時(香港時間)。 凡於交易截止時間後送達的申請,將會撥歸下一個交易日辦理。 視乎投資者╱股東所選擇透過其提交交易申請的副分銷商而定,交易程序可能有所不同。請在提交任何交易申請前諮詢閣下的副分銷商。
5.1.3 交易申請將按有關股份類別在與交易申請相關的有關估值日釐定的有關認購價或贖回價或轉換價(視情況而定)辦理。
5.1.4 除非有關股份的資產淨值計算被暫停,否則交易申請不得撤回。在任何該等暫停期間概不辦理交易申請。詳情請參閱第VII2部份「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及所導致的交易暫停」一節。
5.1.5 本公司及香港代表保留權利基於任何原因拒絕任何認購或轉換股份申請,包括若不符合適用的最低投資額。在該等情況下,申請人已付的任何款項或其餘額通常會不計利息退還申請人。本公司亦保留權利暫停發行一項或多項或所有附屬基金或一個或多個或所有股份類別的股份,而毋須事先通知。
5.1.6 若因
(i) 任何上述認購或轉換申請被拒絕;或
(ii) 任何交易申請未能送達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虧損或其他後果,本公司或香港代表概不負責。
Appears in 2 con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