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回限制 样本条款

贖回限制. 委託人同意申購外國有價證券後,須於受託人完成申購單位數分配及交割後,始能提出贖回申請,且部分贖回依契約編號應留存第四條所示最低信託投資金額。
贖回限制. 本公司無義務於任何交易日贖回超過任何子基金當時已發行的股份10% 的股份。如本公司於任何交易日收到多於有關子基金當時已發行股份總數10% 的贖回要求,可將超過10% 限額的贖回要求順延到下一個交易日,屆時上述贖回要求的辦理將優先於其後的要求。 此外,如單一股東贖回金額超過US$500,000,可延遲到有關結算日以後最多七個交易日支付。
贖回限制. 每筆信託資金所投資基金單位數贖回時僅接受全部一次贖回。若客戶有多筆信託資金投資同一基金之情形者,則按投資日之先後順序(先進先出法)依序辦理贖回。
贖回限制. 附屬基金可能受FII制度下的規則及限制(包括投資限制、外國擁有權或持股限制)所影響,從而對其表現及╱或流通性構成不利影響。現時從FII匯回資金毋須獲得事先監管批准。然而,FII規例的應用尚未清晰,而日後會否應用其他監管限制或實施匯回限制亦存在不確定性。儘管有關FII規例已在近期作出修訂,以放寬FII管理境內資金的監管限制(包括取消投資額度限制及簡化匯回投資收益的程序),但有關修訂屬非常新的發展,因此有關規定的實際實施(尤其是在早期階段)存在不確定因素。 對匯回已投資資金及純利施加的任何限制可能影響有關附屬基金滿足股東贖回要求的能力。在極端情況下,有關附屬基金可能因投資能力受限而招致重大虧損,或可能基於FII投資限制、中國證券市場欠缺流通性,以及交易的執行或結算延誤或中斷而無法全面落實或執行其投資目標或策略。 若附屬基金透過FII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及╱或合資格證券,該等證券將由當地託管人根據中國規例透過適當的證券帳戶保存,以及透過根據中國法律容許或規定的其他相關存管處以其名義保存。 有關附屬基金可能因中國存管處在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時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蒙受虧損。 存管處將作出安排以確保相關中國存管處具備適當程序以妥善保管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證券帳戶以FII及有關附屬基金的共同名義保存及記錄,並與同一當地託管人的其他資產分開。然而,FII規例受中國有關當局的詮釋所約束。
贖回限制. 若於任何交易日須贖回的基金單位數目相當於某一子基金當日的資產淨值十分之一或以上,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拒絕贖回超過上述相關子基金資產淨值十分之一的基金單位,若是如此,在通知相關單位持有人後,於該交易日的贖回要求須按比例減少。因被拒絕贖回而未能贖回的基金單位須視作於各其後的交易日提出贖回要求,直至原來要求相關的所有基金單位均贖回為止。 若於任何交易日須贖回的基金單位數目相當於某一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十分之一或以上,基金經理可在有關的單位持有人同意下,以實物形式向該等單位持有人轉撥有關子基金的資產,以滿足其贖回基金單位的要求,但該等單位持有人應有權要求出售如此獲分配的資產並獲分發出售資產所得現金款項,以及該項以實物形式進行的分派不會嚴重損害其餘單位持有人的權益。 信託契據規定,子基金須按比例向當時要求贖回基金單位的單位持有人轉撥價值相當於單位持有人持有的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所轉撥資產的性質及種類由基金經理全權酌情決定,但須經受託人批准,而且不可損害其餘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就上述目的而言,資產價值須按照在計算如此贖回的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時所用的同一基準來釐定。
贖回限制. 基金可能因FII制度的指引與規範(包括投資限制、外資所有權或持股上限)而受影響,從而可能對基
贖回限制. 34 轉讓基金單位
贖回限制. 經理人可在諮詢受託人後,在任何暫停釐定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期間,暫停贖回單位及/或延遲支付贖回款項(詳情請參閱標題為「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一節)。 基於保障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在獲得受託人批准後,經理人可將在任何交易日贖回(不論是經由向經理人出售或註銷單位而進行的贖回)的單位數目限制於有關子基金的總資產淨值的 10%。屆時,有關限額將按比例分配,致使所有有意於該交易日贖回彼等單位的單位持有人將贖回相同比例的單位,而未贖回的單位(惟在別的情況下可能已被贖回的單位)將結轉至下一個交易日贖回,惟須受相同限額限制,但這不會損害單位持有人撤銷並未於有關交易日執行的任何部分的贖回要求的權利。如按此規定結轉贖回要求,經理人須於該交易日後 7 天內通知有關單位持有人。贖回要求的任何部分如因行使此權力而未予執行,則該部分贖回要求將被視為就下一個交易日及其後的所有交易日優先作出的要求(經理人就此擁有相同權力),直至全數滿足原有要求為止。
贖回限制. 投資者亦應注意,透過相關投資計劃直接投資於 RQFII 允許之證券,須遵守以下目前在中國根據 RQFII 規例實行之投資限制(經不時修訂),而該等限制適用於每名透過 QFII
贖回限制. 如果某子基金或某類別暫停釐定資產淨值及/或該子基金或類別暫停贖回股份,則不可贖回該子基金或該類別的股份(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暫停」一節)。 為保障子基金所有股東的利益,基金經理可在諮詢保管人後,將在任何交易日贖回的該子基金的股份數量限制為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總額的 10%。在該情況下,限制將按比例應用,致使所有已有效要求於該交易日贖回同一子基金股份的該子基金股東,將按相同比例贖回該子基金的股份。並未贖回的任何股份(但如非有此規定,則本應已被贖回)將結轉贖回,惟受到相同的限制規限,並將優先於下一個接續交易日及其後所有交易日(基金經理就此具有相同權力)予以贖回,直至原先的要求已全數滿足。如按此規定結轉贖回請求,本公司將向有關股東發出通知,說明相關股份尚未贖回,且(在其後任何交易日進一步行使該權力的情況下)該等股份將於相關子基金的下一個緊接的交易日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