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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及道路 样本条款

交通及道路. (1) 廠商須自行安排(含須向公路機關申請通行證等相關手續)運送執行本工程所需之機具、設備、材料及必要供應品運送至工地,並對運輸作業負全部責任。 (2) 廠商應注意相關契約所規定,有關工程車輛使用路線之限制及工區各臨時出入口位置、通道。契約文件中所列諸路線僅供參考,機關工地工程司得視實際狀況或配合整體計畫之推動,在不影響本工程 施工要徑下,予以更改或縮減(上述情形若影響本工程施工要徑作業時得作為展延工期之依據)。 (3) 公有或私有路權地,除為廠商所有或取得租借權外,廠商不得擅自占用作為棄置或儲存機具或材料之用。本工程不屬臨時占用之公有或私有路權,廠商應隨時維持其整潔、暢通及安全。 (4) 廠商應遵守相關主管機關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環境衛生及工地清理等之有關規定。 (5) 施工車輛必須使用公有道路時,應避免損害道路及人行道,並應按照交通管理規則規定,於履帶車輛經過路面舖設墊木或鋼板或經機關工地工程司核可之其他材料,若有損壞該使用之路面時,廠商應適時予以修復。 (6) 本工程施工期間,如通過工地供公眾使用之道路、通道及路權地之交通,尚需維持使用,廠商應經機關工地工程司核可後,設置臨時便道並予以定期或實際需要之維護。臨時便道應安全地延伸通達既有道路,以保障工地與既有道路之間之交通安全。 (7) 改道設施之設計、施工及維護標準,應符合相關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各項改道細節應於實施改道 4 週(或契約施工補充說明書另行規定之期限、臨時性改道依機關工地工程司通知期限提出)前提報工程司核可後轉送主管機關。改道作業非經機關工地工程司同意且符合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得實施。改道概況及其實施階段,於契約設計圖說中均有標示,廠商應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應提交機關工地工程司備查 。 (8) 廠商為執行契約義務所需,得接通鄰近工地之道路,惟應遵守主管機關及契約之相關規定,並僅限於廠商執行該契約義務之用途。 (9) 工地內應提供洗輪設備,廠商應確保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機具,不得沾有污泥、雜物或石塊等,以免掉落於道路或私有路權之上。 (10) 廠商不得將材料、廢料等傾入下水道,或允許他人從事類似行為,以免影響排水暢通或損壞下水道,或對人員、財產造成妨害或損害 。工地內或受本工程影響之污水及下水道管線,應隨時保持潔淨暢通。廠商應遵守相關環境保護及防制污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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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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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国科控股)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科信息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2、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科信息股份期间,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不竞争义务; 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承诺人将在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或促使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如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 进一步要求,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享有该等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 4、 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中科信息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中科信息,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 5、 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同时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交易对方(中科唯实、中科仪、上海仝励)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公司将参与中科信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作为交易对方,为避免与中科信息发生同业竞争,特作出如下承诺: 1、 未经中科信息同意,本承诺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2、 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不竞争义务; 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承诺人将在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采取适当措施以解决该等同业竞争情形; 4、 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中科信息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中科信息,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 5、 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同时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 合同期限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9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以 10%的沪深 300 指数和 90%的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