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燃气 样本条款

交通燃气. 公司于 2008 年成立了西安交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燃气公司”),主要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工程建设及新能源技术开发等。为加强与上游供应商合作,公司于 2010 年引入新股东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交通燃气公司进行投资。2011 年,公司完成对交通燃气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变更为 2.35 亿元,目前已完成二次增资,注册资本 5.25 亿元。 公司交通燃气业务主要是通过 LPG 等化工气体的批发业务以及干道两侧的加气站为公交车及私家车提供 CNG 加气服务实现盈利。2018 年,西安市政府引进“吉利甲醇汽车项目”,该项目为近年西安市招商引资“头号工程”,交通燃气公司 2018 年配套新增甲醇加注站项目,积极完成吉利甲醇汽车项目配套工程甲醇加注站项目建设。截至目前,交通燃气公司已运营 15 座加气站,24 座甲醇加注站。 2019-2021 年度,交通燃气公司具体经营数据如下表: 表:2019-2021 年度交通燃气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LPG 业务 销售收入(万元) 69,476.47 50,105.63 169,912.79
交通燃气. 公司于 2008 年成立了西安交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燃气公司”),主要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工程建设及新能源技术开发等。为加强与上游供应商合作,公司于 2010 年引入新股东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交通燃气公司进行投资。2011 年,公司完成对交通燃气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变更为 2.35 亿元,目前已完成二次增资,注册资本 5.25 亿元。 公司交通燃气业务主要是 LPG 等化工气体的批发业务以及通过干道两侧的加气站为公交车及私家车提供 CNG、甲醇加注服务。2018 年,西安市政府引进 “吉利甲醇汽车项目”,该项目为近年西安市招商引资“头号工程”,交通燃气公司 2018 年配套新增甲醇加注站项目,积极完成吉利甲醇汽车项目配套工程甲醇加注站项目建设。截至目前,交通燃气公司已运营 14 座加气站,22 座甲醇加注站。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LPG 业务 销售收入(万元) 5,887.16 69,476.47 50,105.63 169,912.79 销售价格(元/吨) 4,252.41 4,178.16 2,969.39 3,453.51 批发价格(元/吨) 4,215.93 4,171.46 2,946.46 3,444.36 混合碳四 销售收入(万元) - 40,482.14 12,309.90 43,516.00 销售量(万吨) - 9.85 4.43 10.86 2019-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9 月,交通燃气公司具体经营数据如下表:表:最近三年及一期交通燃气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销售价格(元/吨) - 4,109.60 2,776.15 4,007.00 批发价格(元/吨) - 4,104.63 2,754.76 3,998.21 碳五 销售收入(万元) - 30,073.09 42.44 3,926.87 销售价格(元/吨) - 5,960.22 2,157.70 3,475.11 批发价格(元/吨) - 5,955.73 2,128.23 3,466.46 CNG 业务 加注站(座) 14 18 21 24 销售收入(万元) 6,224.27 9,954.82 8,970.21 17,748.96 销售量 (万立方米) 2,000.90 3,325.40 3,024.53 5,143.58 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3.11 2.99 2.97 3.45 批发价格 (元/立方米) 2.73 2.11 2.15 2.26 甲醇业务 销售收入(万元) 15,085.73 21,447.90 3,221.71 26,064.40 销售量(万升) 8,970.90 12,757.08 1916.25 15,532.84 销售价格(元/升) 1.68 1.68 1.68 1.68 批发价格(元/升) 1.95 1.82 1.38 1.35 引镇气化业务 销售收入(万元) 4,593.31 15,836.34 12,298.38 9,223.22 销售量(万方) 1,089.62 3,138.80 2,795.81 2,284.90 销售价格(元/方) 4.21 5.05 4.4 4.03 批发价格(元/方) 4.88 4.38 3.34 3.33 其他化工品 销售收入(万元) 335,440.13 191,372.30 404,129.85 253,932.22 销售量(万吨) 50.56 35.96 66.09 38.1 销售价格(元/吨) 6,634.25 5,321.81 6,115.29 6,664.89 批发价格(元/吨) 6,620.31 5,327.38 6,095.61 6,663.71 引镇 LNG 批发 销售收入(万元) - 6,698.89 5,835.87 - 销售量(吨) - 8,678.97 10,458.48 - 销售价格(元/吨) - 7,718.53 5,580.00 - 批发价格(元/吨) - 6,830.20 5,016.00 - 成品油 销售收入(万元) 1,591.59 1,530.05 - - 销售量(万升) 220.76 267.62 - - 销售价格(元/升) 7.2 5.72 - - 批发价格(元/升) 6.13 5.20 - - 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 LPG 业务、碳四和碳五批发业务 2021 年以前主要是从延长集团采购,通过公司低碳综合服务中心和销售配送体系为延长集团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批发销售给延长石油各地分支机构赚取利润,采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基本上当月购进、次月结算;2022 年以来公司主动压缩批发业务规模,暂停向延长集团采购 LPG、碳四和碳五等化工品。CNG 业务主要是向秦华天然气和陕西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通过加气站零售,用户主要为陕西省内公交车、出租车和私家车。 售价方面,加气站基本按国家统一零售价定价,2018 年,公司新增甲醇加注站业务,目前为支持西安市甲醇汽车项目,甲醇零售价给予一定优惠。2020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9 月,交通燃气 LPG、CNG 业务主要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情况如下: 表:交通燃气 LPG 业务主要上游供应商情况 年份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量 (万吨) 单价 (元/吨) 采购金额 (万元) 结算方式 采购总量 占比 2020 年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9.92 3,404.11 33,757.21 银行转账 59% 合计 16.87 - 54,193.46 - 100% 2021 年 咸阳海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12.28 4,433.23 54,458.61 银行转账 74% 合计 16.63 69,365.00 - 100% 2022 年 1-9 月 陕西祺林石油化工有限责 任公司 1.38 4,21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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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用于观光旅行的租赁车、出租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以及空中观光旅行工具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 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30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回覆知客戶。

  • 协议终止及其他 4.1 除《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甲方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2 甲方如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乙方发现有关甲方交 易存在违法违规,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洗钱、欺诈、侵权、 贩毒、恐怖融资、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甲方或其 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3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条款以及附件条款的内容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独立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等在内的任何形式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更新本协议版本的情形除外。

  • 协议主体 甲方: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费用结算 1、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甲方应根据采购计划确认的资金支付方式,按规定将印刷费用全部支付(或申请支付)给乙方。其中确认“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在印刷品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出申请支付令、办理国库支付手续,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计入甲方付款期限),将印刷费用支付给乙方;确认“财政授权支付或单位自行支付方式”的,由甲方在印刷品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自行将印刷费用支付给乙方。 2、 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由甲方在印刷品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自行将印刷费用支付给乙方。 3、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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