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用 样本条款

交通费用. 指由指定机构制定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员和活体捐献人(仅限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情况下)不超过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所列标准的下列费用: 1. 从中国大陆所在地前往中国大陆指定机场或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 乘坐从中国大陆指定机场或火车站前往治疗目的地的飞机或火车的费用,以及从到达的机场或火车站前往指定医院或指定酒店的交通费用; 3. 因被保险人的治疗安排或陪同人员的探视需求而发生的医院与医院所在城市居住地之间的交通费用,本项保险责任随术后门诊费用保险责任的终止而终止; 4. 从医院或医院所在城市居住地前往指定机场或火车站的交通费用,以及乘坐返回中国大陆居住城市的飞机或火车的费用; 5. 从中国大陆居住城市的机场或火车站前往该城市居住地或医院(若被保险人回国后仍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用. 本项责任承担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和活体器官捐赠 者的一名陪同人以治疗为目的出国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该治疗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 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行程。行程日期将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时间作出一切必要的个人安排。
交通费用. 本项责任承担被保险人及其一名陪同人、活体器官捐赠者及其一名陪同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往返治疗地产生的交通费用。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安排两名陪同人(须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我们承担活体器官捐赠者及其一名陪同人的交通费用,仅限于被保 险人需要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且为了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而往返治疗地的情况。 欲前往中国境外治疗地进行治疗的疾病须符合本保险条款“2.5 特定疾病”所描述的疾病中的一种,且治疗方案须经我们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批准。由我们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行程,并将行程安排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必要的个人安排。 该行程安排须由我们授权的服务供应商作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未经 我们授权的服务供应商认可的、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行作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或被保险人变更我们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告知的出行日期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我们不予承担。 (1) 被保险人从中国境内常住地前往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 被保险人到达治疗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以及到达指定酒店或医 疗机构的交通费用; (3) 被保险人从指定酒店或医疗机构到达治疗地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4) 被保险人从治疗地到达中国境内常住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 (5) 被保险人到达中国境内常住地或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用. 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为目的出国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该治疗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将安排两位成年人(须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如果需要也可以安排活体器官捐赠者陪同。所有行程安排必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行程。行程日期将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时间作出一切必要的个人安排。
交通费用. 本项责任承担被保险人及 1 名陪同人员(若被保险人年龄为 0-14 周岁,可安排最多 2 名陪同人员,且其中至少一位陪同人员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以进行本保险条款“第三十五条”中的“海外先进疗法适应症临床评估及治疗、保险金赔付”中约定的适应症评估及治疗为目的的、总计 1 次往返于被保 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常住地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海外指定医疗机构所在城市的交通费用。 保险人或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会根据被保险人病情为被保险人推荐并安排海外指定医疗机构以及就医行程,并将行程安排提前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必要的个人安排。未经保险人认可的、由被保险人或其陪同人员自行做出的行程安排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或因被保险人变更保险人或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已告知的出行日期或路线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保险人不予承担。
交通费用. 指被保险人、陪同人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骨髓捐赠者,前往初步医疗诊断证明中明 确的境外医疗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进行治疗而产生的交通费用。本公司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 人的交通费用分项给付限额或限制为限承担给付责任。
交通费用. 本项责任承担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活体器官捐赠者和活体器官捐赠者的一名陪同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前往治疗地产生的交通费用。我们承担活体器官捐赠者的交通费用,仅限于被保险人需要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且为了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而前往治疗地的情况。 欲前往治疗地进行的治疗须符合“1.2 医学治疗”中所描述的治疗中的一种,且治疗方案须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批准。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行程,并将行程安排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必要的个人安排。 未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认可的、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行作出 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或被保险人变更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告知的出行日期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我们不予承担。 我们承担的交通费用包括: (1) 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常住地前往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 被保险人到达治疗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经济舱或经济座位),以及到达指定酒店或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 (3) 被保险人从指定酒店或医疗机构到达治疗地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4) 被保险人从治疗地到达中国大陆常住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经济舱或经济座位); (5) 被保险人到达中国大陆常住地或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陪同人员和发生移植情况下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及其陪同人员,经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前往海外医疗机构进行与癌症及癌前病变相关的治疗所产生的以下交通费用: (1) 往返于中国常住地或医院与中国指定机场或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 往返于中国指定机场或火车站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火车站的飞机或火车费用(飞机:限经济舱;火车:限二等座或硬卧); (3) 往返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火车站与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的酒店或海外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 陪同人员按以下约定(下同): (1) 被保险人的陪同人员:若被保险人为成年人,其陪同人员至多为一位直系亲属;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其陪同人员至多为两位直系亲属(其中一人须为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 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的陪同人员:若该捐赠者为成年人,其 陪同人员至多为一位直系亲属;若该捐赠者为未成年人,其陪同人员至多为两位直系亲属(其中一人须为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行程安排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所有行程安排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 第三方自行做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行程安排经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确认后不得自行变更,被 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陪同人员或发生移植情况下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及其陪同人员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告知的行程日期的,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行程安排的相关费用,但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必须的日期变更除外。
交通费用. 如被保险人所患恶性肿瘤需异地(见释义)治疗,我们将协助制定行程安排,并代被保险人和一位陪护人员支付海陆空交通的往返旅费。该项责任的年度给付限额为: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海空交通每人各 10000 元;陆路交通每人各 2000 元。全球其他 地区:海陆空交通每人各 30000 元。
交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公交车、出租车费、地铁、火车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