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风险评级 样本条款

产品风险评级.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最终定义为【R2】(产品管理人定义的产品风险评级为【R2】;代理销售机构定义的产品风险评级为【R2】)。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的评级结果。
产品风险评级.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最终定义为【R1】(产品管理人定义的产品风险评级为】;代理销售机构定义的产品风险评级为【PR1】)。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的评级结果。
产品风险评级. 我行内部风险评级:R2(低风险)。适合我行风险评估结果为A2(稳健型)
产品风险评级. 根据风险从低至高,广银理财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可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等级。 1、 PR1 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极少受到市场、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及行业波动等风险因素的影响。理财产品出现本金损失的概率低,且净值波动率低,但投资者可能获得的投资回报也低。 2、 PR2 中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较少受到市场、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及行业波动等风险因素的影响。理财产品出现本金损失的概率较低,且净值波动率较低,但投资者可能获得的投资回报也较低。 3、 PR3 中风险等级:理财产品总体风险适中,会一定程度受到市场、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及行业波动等风险因素的影响。理财产品存在一定本金损失的概率,且有一定净值波动率,投资收益的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投资者可能获得一定程度的投资回报。 4、 PR4 中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会受到市场、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及行业波动等风险因素的影响,产品结构有一定的复杂度。理财产品存在较高本金损失的概率,或净值波动率较大,投资收益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投资者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者要作出谨慎的产品选择,积极地关注相关风险。 5、 PR5 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容易受到市场、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及行业波动等风险因素的影响,产品结构较为复杂,理财产品存在极高本金损失的概率,或净值波动率极大,投资收益的实现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但投资者可能获得高额投资回报。投资者要作出十分谨慎的产品选择,非常积极地关注相关风险。 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仔细阅读产品相关文件,认真填写风险测试评估问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产品风险评级. 本理财计划保证本金,广州银行的内部风险评级为较低风险型产品,适合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投资者投资。此内部风险评级仅是广州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产品风险评级.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最终定义为【3R 平衡型】(产品管理人定义的产品风险评级为【R2】;代理销售机构定义的产品风险评级为【3R 平衡型】)。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的评级结果。
产品风险评级. 中等风险产品(R3)

Related to 产品风险评级

  • 期限和终止 1. 本合同在签署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甲乙丙方各执贰份。在甲方和乙方签署的主合同终止时终止; 2. 对于三方中有一方未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和义务时,另外两方可终止; 3. 如出现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再委託費 ○○○業務 00,000,000 xxx,xxx,xxx 株式会社○○○ xxx,xxx,xxx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