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与付款. 6.1 供应商有权在合同、采购订单或相关变更订单(如有)中确定的日期收到合同价格的付款。对于按时间进行的工作,价格应根据合同或采购订单中规定的费率确定。如果没有就费率达成协议,则应适用供应商对其他客户和类似工作适用的费率。合同价格及其任何部分不包括关税、预扣税、增值税、销售税或类似税费,该等税费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增加到任何账单上。 6.2 除非合同或任何相关变更订单中另有约定, a) 款项应在供应商开具账单之日起三十(30)天内到期并支付, b) 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按以下方式开具进度付款账单:在生效日期后五(5)天内开具合同价格三分之一(1/3)的金额,在所报备货期过半后开具合同价格三分之一(1/3)的金额,在预定交货日期后四十五(45)天内开具合同价格三分之一(1/3)的金额;以及 c) 按时间计算的价格付款可每两周开具一次账单,或在供应范围完成后开具账单,以先到者为准。 6.3 如果买方不遵守约定的付款日期,无论在判决前还是判 决后,供应商都有权在没有发出明确付款提示的情况下,对逾期款项从到期日起至支付逾期款项止,按年化 6% 的利率逐日计收违约利息。 6.4 在任何逾期付款期间,在不限制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供应商保留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暂停履行其所有义务和责任的权利,直至未付和逾期账单全部付清。在支付到期账单后,交货期和任何其他受影响的期限应相应调整。如果任何账单超过六(6)个月仍未支付,供应商应有权根据第 14 条将相关采购订单视为被买方取消。供应商应有权获得对其费用和损失的全额赔偿,包括任何法律费用和因未交付供应范围的销售收入减少而产生的损失。 6.5 如果买方和供应商同意由买方以供应商为受益人开具信 用证,则该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可展期的,并由供 应商指定的银行保兑;如果没有指定,则由供应商住所 国的一流银行保兑。该等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应根据供应 商出示的账单以及提单、空运单或仓单(以适用者为准)或双方约定的任何文件后见票即付。 6.6 如果在报价单日期后,由于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命令、条例或细则的颁布或修订,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本和/或履行时间增加,则增加的金额应加到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日期相应调整。 6.7 买方无权抵消任何到期金额,无论是否到期或经供应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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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供货的一般条款与条件, 供货的一般条款与条件, 供货的一般条款与条件
价格与付款. 6.1 供应商有权在合同、采购订单或相关变更订单(如有)中确定的日期收到合同价格的付款。对于按时间进行的工作,价格应根据合同或采购订单中规定的费率确定。如果没有就费率达成协议,则应适用供应商对其他客户和类似工作适用的费率。合同价格及其任何部分不包括关税、预扣税、增值税、销售税或类似税费,该等税费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增加到任何账单上买方的付款义务以根据合同条款完整地履行和交付供应品为前提。部分交付需要买方事先书面同意。
6.2 除非合同或任何相关变更订单中另有约定,
a) 款项应在供应商开具账单之日起三十(30)天内到期并支付,
b) 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按以下方式开具进度付款账单:在生效日期后五(5)天内开具合同价格三分之一(1/3)的金额,在所报备货期过半后开具合同价格三分之一(1/3)的金额,在预定交货日期后四十五(45)天内开具合同价格三分之一(1/3)的金额;以及
c) 按时间计算的价格付款可每两周开具一次账单,或在供应范围完成后开具账单,以先到者为准除非在采购订单中另有说明,约定的合同价款应为固定价格,在合同完成前应保持不变,并应包括包装、保险和运费以及所有适用的税款、海关和关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6.3 如果买方不遵守约定的付款日期,无论在判决前还是判 决后,供应商都有权在没有发出明确付款提示的情况下,对逾期款项从到期日起至支付逾期款项止,按年化 6% 的利率逐日计收违约利息增值税和其他对销售征收的类似税种,如销售税、包装费和运费,应在发票上单独注明。发票的格式必须是文本形式以及以电子形式提供,并且必须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发票应说明采购订单或合同的编号,标明供应品的详情和合同中提到的其他要求(如有)。
6.4 在任何逾期付款期间,在不限制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供应商保留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暂停履行其所有义务和责任的权利,直至未付和逾期账单全部付清。在支付到期账单后,交货期和任何其他受影响的期限应相应调整。如果任何账单超过六(6)个月仍未支付,供应商应有权根据第 14 条将相关采购订单视为被买方取消。供应商应有权获得对其费用和损失的全额赔偿,包括任何法律费用和因未交付供应范围的销售收入减少而产生的损失除非采购订单或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应在装运或交 付(视情况适用)供应品后三十(30)天内按照买方要 求的格式和采购订单或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交发票。发 票应附有采购订单或合同中规定的证明和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装运或交付证明(视情况适用),并应列明采购 订单或合同编号。任何未提交所有必要信息的发票将被 视为无效的发票,并将导致发票被退回而不予付款。正 确提交的发票应在买方收到和接受供应品后的九十(90)个日历日内支付,除非:
(i) 买方合理地认为供应品有 缺陷和/或未得到满意的履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 保、规格或陈述,
(ii) 买方对提交的发票的正确性有异 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尽早解决争议,或
(iii) 采购订单或合同中规定了不同的付款条款。
6.5 如果买方和供应商同意由买方以供应商为受益人开具信 用证,则该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可展期的,并由供 应商指定的银行保兑;如果没有指定,则由供应商住所 国的一流银行保兑。该等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应根据供应 商出示的账单以及提单、空运单或仓单(以适用者为准)或双方约定的任何文件后见票即付供应商仅在买方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才可将针对买方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催账代理。
6.6 如果在报价单日期后,由于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命令、条例或细则的颁布或修订,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本和/或履行时间增加,则增加的金额应加到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日期相应调整买方根据合同支付任何款项并不构成对任何供应品的接受,也不构成对任何权利或救济的放弃,该等付款也不免除供应商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6.7 买方无权抵消任何到期金额,无论是否到期或经供应商确认买方可将供应商欠买方的任何款项与买方欠供应商的任何款项进行抵消。供应商应承担与错误开具发票有关的任何和所有费用。
6.8 任何适用的提前付款折扣可在采购订单或合同中由双方约定。对于在相应采购订单或合同项下规定的产品的最终货物接收或服务的完成日期超过三(3)个月后提交的任何发票,买方保留拒付的权利。
6.9 如果买方支付预付款,经买方要求,供应商应自费提供并维持由买方可接受的一流银行签发的、金额为预付款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该等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为最终交付日期后的三十(30)日。
6.10 供应商保证,相关价格不高于其向其他客户收取的相同或实质相似数量的类似供应品在实质相似的条款和条件下的同期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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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货物和服务采购一般条款与条件, 货物和服务采购一般条款与条件
价格与付款. 6.1 供应商有权在合同、采购订单或相关变更订单(如有)中确定的日期收到合同价格的付款。对于按时间进行的工作,价格应根据合同或采购订单中规定的费率确定。如果没有就费率达成协议,则应适用供应商对其他客户和类似工作适用的费率。合同价格及其任何部分不包括关税、预扣税、增值税、销售税或类似税费,该等税费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增加到任何账单上供应商有权在合同或相关变更订单(如有)中确定的日 期收到合同价格的付款。对于按时间进行的工作,价格 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费率确定。如果没有就费率达成协 议,则应适用供应商对其他客户和类似工作适用的费率。合同价格及其任何部分不包括关税、预扣税、增值税、 销售税或类似税费,该等税费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增加到 任何账单上。
6.2 除非合同或任何相关变更订单中另有约定,除非合同或任何相关变更订单中另有约定,供应范围的全额价款应在供应商开具账单的 30 天内到期并支付。
a) 款项应在供应商开具账单之日起三十(30)天内到期并支付,
b) 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按以下方式开具进度付款账单:在生效日期后五(5)天内开具合同价格三分之一(1/3)的金额,在所报备货期过半后开具合同价格三分之一(1/3)的金额,在预定交货日期后四十五(45)天内开具合同价格三分之一(1/3)的金额;以及
c) 6.3 按时间计算的价格付款可每两周开具一次账单,或在供应范围完成后开具账单,以先到者为准。
6.3 6.4 如果买方不遵守约定的付款日期,无论在判决前还是判 决后,供应商都有权在没有发出明确付款提示的情况下,对逾期款项从到期日起至支付逾期款项止,按年化 6% 的利率逐日计收违约利息。
6.4 在任何逾期付款期间,在不限制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供应商保留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暂停履行其所有义务和责任的权利,直至未付和逾期账单全部付清。在支付到期账单后,交货期和任何其他受影响的期限应相应调整。如果任何账单超过六(6)个月仍未支付,供应商应有权根据第 14 条将相关采购订单视为被买方取消。供应商应有权获得对其费用和损失的全额赔偿,包括任何法律费用和因未交付供应范围的销售收入减少而产生的损失6.5 在任何逾期付款期间,在不限制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 前提下,供应商保留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暂停履行 其所有义务和责任的权利,直至未付和逾期账单全部付 清。在支付到期账单后,交货期和任何其他受影响的期 限应相应调整。如果任何账单超过六(6)个月仍未支付, 供应商应有权根据第 13 条将相关合同视为被买方取消。供应商应有权获得对其费用和损失的全额赔偿,包括任 何法律费用和因未交付供应范围的销售收入减少而产生 的损失。
6.5 6.6 如果买方和供应商同意由买方以供应商为受益人开具信 用证,则该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可展期的,并由供 应商指定的银行保兑;如果没有指定,则由供应商住所 国的一流银行保兑。该等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应根据供应 商出示的账单以及提单、空运单或仓单(以适用者为准)或双方约定的任何文件后见票即付。
6.6 6.7 如果在报价单日期后,由于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命令、条例或细则的颁布或修订,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本和/或履行时间增加,则增加的金额应加到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日期相应调整。
6.7 6.8 买方无权抵消任何到期金额,无论是否到期或经供应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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