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记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召集人负责,并由出席会议的召集人或其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召集人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
3、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及占基金全部份额总数的比例;
4、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作出记录。
会议记录. 关于每一次持有人会议的所有决议和事项处理的记录应由基金管理人在自行承担费用的情况下不时地根据实际需要制作并存放入相关的簿记中。任何该等记录一经会议主席签署,即成为其中所载的内容的有效性的排他性证据,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所载的内容不具备有效性。备忘录中所载的关于事项处理、决议通过的内容应被视为事项处理和决议通过的证据。
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董事会所议事项决议的正式证明,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详细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授权代表当场记录,会议结束后,所有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于记录错误、不当或不足的,可以要求修改或补充。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3、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