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伤残保险责任 Clause in Contracts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 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评定标准》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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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surance Policy,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 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评定标准》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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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 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 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评定标准》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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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 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 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 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 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 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评定标准》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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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 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评定标准》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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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 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评定标准》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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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surance Policy Ter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