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和核算方法. 估值和核算方法由甲方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和规则制定,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作为对本理财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核算的依据。
估值和核算方法. 估值和核算方法在《托管操作备忘录》另行约定。
估值和核算方法. 7.3.1 甲方和乙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计准则商定理财产品会计核算与估值办法,分别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完整记录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及时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财产价值,并保管理财产品会计账册,具体的估值方法及估值相关事宜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约定为准。
7.3.2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频率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核算估值结果,乙方对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由甲方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
7.3.3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7.3.4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甲方应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进行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乙方应为上述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估值和核算方法. 原则上本协议规定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如下,如以下方法与各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文件中的估值方法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文件中的估值方法为准。估值方法如有修改,甲方应提前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甲方公告为准。
1、 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开放式产品:理财计划直接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等客观原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封闭式产品:理财计划直接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以交易为目的的,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等客观原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摊余成本法计量(需满足监管规定,如有调整,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执行)。
(3)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债底价值+期权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数据,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数据,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值方法
(1)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 对于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 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5)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7)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 对于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或具有衍生金融工具性质的其他合约(如: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和核算方法. 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外包服务机构)与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每个工作日分别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并根据《理财产品运作通知书》约定的频率进行估值核对。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理财产品份额总额。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截取到小数点后 6 位,小数点后第 7 位舍去,不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