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估值结果 Clause in Contracts

估值结果. 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估值基准日,参考可比公司的平均企业价值倍数 (EV/EBITDA)15.05,乘以标的公司 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项目后的 EBITDA 约 8,358.60 万美元,得到标的公司的企业价值为: 标的公司的企业价值(EV)=可比上市公司企业价值倍数平均值×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项目的 EBITDA =15.05×83.586 =1,257.97(百万美元) 在可比公司法下,标的公司企业价值约为 1,257.97 百万美元。按照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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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流动资产合计, 流动资产合计

估值结果. 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估值基准日,参考可比公司的平均企业价值倍数 (EV/EBITDA)15.05,乘以标的公司 日为估值基准日,参考可比交易中标的公司企业价值倍数平均值 12.59,乘以标的公司 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项目后的 EBITDA 约 8,358.60 万美元,得到标的公司的企业价值为: 标的公司的企业价值(EV)=可比上市公司企业价值倍数平均值×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项目的 EBITDA =15.05×83.586 =1,257.97(百万美元) 在可比公司法下,标的公司企业价值约为 1,257.97 标的公司的企业价值(EV)=可比交易中标的公司企业价值倍数平均值× 在可比交易法下,标的公司企业价值约为 1,052.35 百万美元。按照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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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流动资产合计

估值结果. 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估值基准日,参考可比公司的平均企业价值倍数 (EV/EBITDA)15.05,乘以标的公司 日为估值基准日,参考可比交易中标的公司企业价值倍数平均值 12.59,乘以标的公司 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项目后的 EBITDA 约 8,358.60 万美元,得到标的公司的企业价值为: 标的公司的企业价值(EV)=可比上市公司企业价值倍数平均值×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项目的 EBITDA =15.05×83.586 =1,257.97(百万美元) 在可比公司法下,标的公司企业价值约为 1,257.97 百万美元。按照 标的公司的企业价值(EV)=可比交易中标的公司企业价值倍数平均值× 2016 年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的 EBIT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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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流动资产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