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使 用 率 Clause in Contracts

使 用 率. 15.1 承 办 商 须 在 适 用 特 许 证 有 效 期 内 每 个 月 ( 包 括 最 后 一 个 月 或 最 后 一 个 完 整 月份 后 的 余 下 时 段 ) 结 束 后 的 十 四 ( 1 4 ) 天 内 , 以 附 表 7 载 列 的 格 式 , 向 政 府 代 表提 供 特 许 范 围 的 每 月 使 用 率 或 政 府 代 表 可 能 不 时 要 求 的 其 他 数 据 。 15.2 承 办 商 须 在 每 个 合 约 年 度 ( 包 括 最 后 一 个 合 约 年 度 )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 以 附 表 8 载 列 的 格 式 , 向 政 府 代 表 提 供 特 许 范 围 的 年 度 使 用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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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率. 15.1 承 特 许 证 有 效 牌 照 月 ( 包 括 最 月 或 最 完 整 月份 后 的 余 月 份 後 的餘 段 ) 的 十 四 ( 1 4 ) 天 , 以 附 表 7 列 的 格 式 , 向 政 府 代 表提 表 提 特 许 范 围 特許 範 圍 的 每 月 使 用 率 或 政 府 代 表 可 能 不 要 求 的 其 他 数 据 資 料 。 15.2 承 在 每 年 度 ( 包 括 最 年 度 ) , 以 附 表 8 列 的 格 式 , 向 政 府 代 表 提 供 特 许 范 围 許 範 圍 的 年 度 使 用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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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率. 15.1 承 办 商 须 在 适 用 特 许 证 有 效 期 内 每 个 月 ( 包 括 最 后 一 个 月 或 最 后 一 个 完 整 月份 后 的 余 下 时 段 ) 结 束 后 的 十 四 ( 1 4 ) 天 内 , 以 附 表 7 载 列 的 格 式 , 向 政 府 代 表提 供 特 许 范 围 的 每 月 使 用 率 或 政 府 代 表 可 能 不 时 要 求 的 其 他 数 据 资 料 。 15.2 承 办 商 须 在 每 个 合 约 年 度 ( 包 括 最 后 一 个 合 约 年 度 )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 以 附 表 附表 8 载 列 的 格 式 , 向 政 府 代 表 提 供 特 许 范 围 的 年 度 使 用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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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率. 15.1 承 用 特 许 证 許 證 有 效 期 月 ( 包 括 最 月 或 最 完 整 月份 段 ) 的 十 四 ( 1 4 ) 天 , 以 附 表 7 列 的 格 式 , 向 政 府 代 表提 供 特 许 范 围 許 範 圍 的 每 月 使 用 率 或 政 府 代 表 可 能 不 要 求 的 其 他 数 据 資 料 。 15.2 承 在 每 年 度 ( 包 括 最 年 度 ) , 以 附 表 附表 8 列 的 格 式 , 向 政 府 代 表 提 供 特 许 范 围 許 範 圍 的 年 度 使 用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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