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營運 样本条款
開始營運. 乙方於營運開始日前,應備具甲方要求及相關法令規定須報請核准之文件,經甲方及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開始營運。如經甲方同意,乙方得就本計畫部分先行營運。
開始營運. 7.1.1 乙方應於完成最小投資規模設施興建工程後,正式營運 45日前,依據本契約及投資執行計畫書,提送「營運執行計畫書」送交甲方;取得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後,始得開始營運。
開始營運. 8.1.1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起,開始營運。
8.1.2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未於營運開始日一部或全部開始營運者,甲方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每日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元,按日連續處罰之,經甲方書面催告改善逾 30 日仍未開始營運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開始營運. 1. 民間機構應於第二次點交日後 30 日內,依照民間機構所提之營運計畫辦理轉運站之營運。
2. 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確保營運期間之營運安全與環境品質。
3. 營運期間所衍生之工作人員、保全、清潔等一切人事費用、水電瓦斯燃料及稅捐等相關費用均由民間機構負擔。
4. 營運期間,轉運站及停車場應全面開放。
開始營運. 7.1.1 乙方於營運開始日 30 日前,應備具相關法令規定須報請核准之文件予甲方備查後,始得開始營運。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者,乙方得就本案部分設施進行部分營運。
7.1.2 乙方最遲應於取得作業技訓工場使用執照之次日起 3 個月內提供作業及技訓服務。
開始營運. 8.1.1 乙方於營運開始日之前 30 日,應備具相關法令規定須報請核准之文件(深度文化探索中心須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探索會館須取得旅館登記證及旅館專用標識)予甲方同意後,始得開始營運。
8.1.2 乙方分階段完工之工程,得依相關法規及本契約規定,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後,就本案一部進行營運。
8.1.3 乙方應於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後 6 個月內開始營運。
8.1.4 如乙方未依本契約完成興建並開始營運時,乙方應自用地交付日之次日起算屆滿 5 年之次日起,按本契約之規定繳納土地租金及營運權利金。
開始營運. 1.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開始日前 30 日內,應備具執行機關要求及相關法令規定須報請核准之文件,經執行機關及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開始營運。民間機構應於營運開始日開始營運。
2. 民間機構整建工程如採分階段完工,且有先行使用並營運之必要,應依法及本契約之規定,取得相關單位之核准後,經執行機關同意始得開始營運。
開始營運. 7.2.1 乙方如依相關法令須經目的事業主辦機關核准始得營運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提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開始營運。
7.2.2 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應自完成點交之日起 6 個月內開始營運,並於開始營運日 30 日前,應報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開始營運,違者應按第 15 章違約處理方式規定辦理。
7.2.3 乙方應全年無休營運本案。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 不得擅自關閉部分或全部營業區域,違者應按第 15 章違約處理規定辦理。乙方如有維修或其他必要,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暫時關閉部分或全部 營業區域之營運者,但不得據以減輕或免除本契約所規定之義務,仍應 繳付土地租金及權利金。為維護安全有緊急維修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惟 應立即通知甲方。
開始營運. 7.3.1 乙方應於東站營運開始日前,備具甲方要求及相關法令規定須報請核准之文件,經甲方及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開始營運。
7.3.2 東站用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面積比例計收。
開始營運. 乙方應於現有資產點交完成後,依法(包括但不限於森林法、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備,就現有資產正式對外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