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保 證 金 Clause in Contracts

保 證 金. 2 4 .1 如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超 逾 港 幣 4 50 萬 元 , 政 府 代 表 會 按 照 本 招 標 條 款 所 訂 方 式 進行 財 務 審 查 。 就 本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言 , 「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 指 投 標 者 在附 表 3 所 填 報 , 就 所 有 停 車 場 在 整 段 相 關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內 應 繳 的 基 本 特 許 證 月 費 總 額 。 如 須 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投 標 者 須 按 政 府 代 表 的 要 求 在 收 到要 求 後 的 五 ( 5 )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認 為 必 需 和 相 關 的 財 務 資 料 。 如 投標 者 不 能 在 指 明 期 間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的 財 務 資 料 , 以 致 政 府 代 表 不 能完 成 審 查 投 標 者 財 務 狀 況 的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得 視 投 標 者 為 未 能 通 過 財 務 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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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a 小西灣運動場位置圖, www.lcsd.gov.hk

保 證 金. 2 4 .1 24.1 如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超 逾 港 幣 4 50 1 , 0 0 0 萬 元 , 政 府 代 表 會 按 照 本 招 標 條 款 所 訂 方 式 進行 式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就 本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言 , 「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 指 投 標 者 在附 者在 附 表 3 所 填 報 , 就 所 有 停 車 場 在 整 段 相 關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內 應 繳 的 所 有 基 本 特 許 特許 證 月 費 總 額 。 如 須 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投 標 者 須 按 政 府 代 表 的 要 求 在 收 到要 到 要 後 的 後的 五 ( 5 )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認 為 必 需 和 相 關 的 財 務 資 料 。 如 投標 投 標 不 能 不能 在 指 明 期 間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的 財 務 資 料 , 以 致 政 府 代 表 不 能完 能 完 審 查 審查 投 標 者 財 務 狀 況 的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得 視 投 標 者 為 未 能 通 過 財 務 審查 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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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廣 福 公 園 停 車 場

保 證 金. 2 7.1 承 辦 商 須 在 標 書 獲 有 條 件 接 納 當 日 起 計 十 四 ( 1 4 .1 如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超 逾 港 幣 4 50 萬 元 , ) 天 內 ( 或 政 府 代 表 會 按 准 許 的 較遲 日 子 ) , 以 現 金 、 支 票 、 銀 行 本 票 或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第 1 5 5 章 ) 獲 發 有效 銀 行 牌 本 招 的 銀 行 以 書 夾 附 文 件 所 附 表 格 形 式 簽 發 的 銀 行 保 證 書 , 向 政府 繳 付 一 筆 所 訂 方 式 進行 財 務 審 查 。 就 本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言 「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 指 投 標 者 在附 表 3 所 填 報 , 就 款 額 相 等 於 所 有 停 車 場 在 整 段 相 關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內 應 繳 的 基 本 特 許 證 月 費 總 額 的 四 ( 4 ) 倍 此 外 , 中 標 者 須 進 行 不 能 通 過 招 標 條 款 第 2 4 .2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 投 標 者 按 政 向政 代 表 額 外 繳 付 一 筆 相 等 於 預 算 合 約 總 值 5% 要 求 在 收 到要 求 後 款 項 。 上 述 款 項 ( 不 論 包 括 補 足 款 額 與 否 ( 如 適 用 )) 得 用 作 承 辦 商 妥 善 、 適 時 及 恰 當 履 行 本 合 約 保 證 ( 5 「 保 證 金 」 )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認 為 必 需 和 相 關 的 財 務 資 料 。 如 投標 者 不 能 在 指 明 期 間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的 財 務 資 料 , 以 致 政 府 代 表 不 能完 成 審 查 投 標 者 財 務 狀 況 的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得 視 投 標 者 為 未 能 通 過 財 務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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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金. 2 7.1 承 办 商 须 在 标 书 获 有 条 件 接 纳 当 日 起 计 十 四 ( 1 4 .1 如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超 逾 港 幣 4 50 萬 元 , ) 天 内 ( 或 政 府 代 表 會 按 准 许 的 较迟 日 子 ) , 以 现 金 、 支 票 、 银 行 本 票 或 附 表 1 2 载 附 根 据 《 银 行 业 条 例 》 ( 第 1 5 5 章 ) 获 发 有 效 银 行 牌 的 银 行 签 发 的 银 行 保 证 书 , 向 政 府 缴 付 一 笔 款项 , 款 额 相 等 于 所 有 停 车 场 应 缴 的 所 有 基 特 许 证 月 费 总 额 的 两 ( 2 ) 倍 。 此外 , 中 标 者 如 不 能 通 过 標 條 标 条 所 訂 方 式 進行 財 務 審 查 。 就 本 條 第 2 4 . 2 条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财 务 审 而 言 「 預 须 向 政 府 额 外 缴付 一 笔 款 项 , 款 额 相 等 于 预 算 合 約 價 约 价 」 指 投 標 者 在附 表 3 所 填 報 , 就 5 % 或 所 有 停 車 場 在 整 段 相 關 车 场 应 缴 適 用 特 許 證 效 期 內 應 繳 的 基 本 特 許 證 特许 证 費 總 額 费 的 两 ( 2 ) 倍 ( 以 较 低 者 为 准 ) 上 述 款 项 ( 不 论 包 括 补 足 款 额 与 否 ( 須 進 适用 ) ) 得 用 作 承 办 商 妥 善 、 适 时 及 恰 当 履 財 務 審 查 , 投 標 者 須 按 政 府 代 表 本 合 约 要 求 在 收 到要 求 後 的 五 保 证 ( 5 「 保 证 金 」 )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認 為 必 需 和 相 關 的 財 務 資 料 。 如 投標 者 不 能 在 指 明 期 間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的 財 務 資 料 , 以 致 政 府 代 表 不 能完 成 審 查 投 標 者 財 務 狀 況 的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得 視 投 標 者 為 未 能 通 過 財 務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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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金. 2 4 .1 24.1 如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超 逾 港 幣 4 50 1 , 0 0 0 萬 元 , 政 府 代 表 會 按 照 本 招 標 條 款 所 訂 方 式 進行 式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就 本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言 , 「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 指 投 標 者 在附 者在 附 表 3 所 填 報 , 就 所 有 停 車 場 在 整 段 相 關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內 應 繳 的 基 本 特 許 證 月 費 月費 總 額 。 如 須 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投 標 者 須 按 政 府 代 表 的 要 求 在 收 到要 到 要 求 後 的 五 的五 ( 5 )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認 為 必 需 和 相 關 的 財 務 資 料 。 如 投標 投 標 者 不 能 在 能在 指 明 期 間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的 財 務 資 料 , 以 致 政 府 代 表 不 能完 能 完 成 審 查 投 查投 標 者 財 務 狀 況 的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得 視 投 標 者 為 未 能 通 過 財 務 審查 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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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a 小西灣運動場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