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證 金. 24.1 如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超 逾 港 幣 1 , 0 0 0 萬 元 , 政 府 代 表 會 按 照 本 招 標 條 款 所 訂 方 式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就 本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言 , 「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 指 投 標 者在 附 表 3 所 填 報 , 就 停 車 場 在 整 段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內 應 繳 的 所 有 基 本 特許 證 月 費 。 如 須 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投 標 者 須 按 政 府 代 表 的 要 求 在 收 到 要 求 後的 五 ( 5 )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認 為 必 需 和 相 關 的 財 務 資 料 。 如 投 標 者 不能 在 指 明 期 間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的 財 務 資 料 , 以 致 政 府 代 表 不 能 完 成 審查 投 標 者 財 務 狀 況 的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得 視 投 標 者 為 未 能 通 過 財 務 審 查 。 24.2 中 標 者 須 在 第 1 3 . 2 條 指 明 的 期 間 或 政 府 代 表 指 明 的 其 他 時 間 , 以 現 金 、 支票 、 銀 行 本 票 或 銀 行 保 證 書 向 政 府 繳 付 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停 車 場 應 繳的 所 有 特 許 證 月 費 兩 ( 2 ) 倍 的 款 項 。 如 須 進 行 第 2 4 . 1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中標 者 不 能 通 過 該 審 查 , 上 述 款 項 須 附 加 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預 算 合 約 價值 ( 根 據 上 文 第 2 4 . 1 條 所 界 定 ) 的 5 % 或 所 有 停 車 場 需 繳 付 的 所 有 特 許 證 月 費 總額 的 兩 ( 2 ) 倍 (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 。 上 述 款 項 ( 不 論 包 括 補 足 款 額 與 否 ( 如 適 用 ) 得用 作 承 辦 商 妥 善 、 適 時 及 恰 當 履 行 本 合 約 的 保 證 ( 「 保 證 金 」 ) 。 24.3 如 中 標 者 選 擇 以 銀 行 保 證 書 繳 付 保 證 金 , 該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 a ) 由 持 有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 5 5 章 ) 發 出 的 有 效 銀 行 牌 照 的銀 行 發 出 , 並 獲 政 府 接 受 ; ( b ) 除 非 政 府 同 意 另 作 安 排 , 否 則 必 須 按 照 附 表 1 2 所 列 條 款 訂 立 ; 以 及 ( c )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生 效 , 但 如 標 書 獲 有 條 件 接納 通 知 書 指 明 另 一 日 期 作 為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 則 作 別 論 。 倘 若指 明 另 一 日 期 , 則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不 得 遲 於 該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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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金. 24.1 如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超 逾 港 幣 7.1 承 辦 商 須 在 標 書 獲 有 條 件 接 納 當 日 起 計 十 四 ( 1 , 0 0 0 萬 元 , 政 府 代 表 會 按 照 本 招 標 條 款 所 訂 方 式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就 本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言 , 「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 指 投 標 者在 附 表 3 所 填 報 , 就 停 車 場 在 整 段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內 應 繳 的 所 有 基 本 特許 證 月 費 。 如 須 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投 標 者 須 按 政 府 代 表 的 要 求 在 收 到 要 求 後的 五 ( 5 4 )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認 為 必 需 和 相 關 的 財 務 資 料 。 如 投 標 者 不能 在 指 明 期 間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的 財 務 資 料 , 以 致 政 府 代 表 不 能 完 成 審查 投 標 者 財 務 狀 況 的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得 視 投 標 者 為 未 能 通 過 財 務 審 查 。
24.2 中 標 者 須 在 第 1 3 . 2 條 指 明 的 期 間 ( 或 政 府 代 表 指 明 准 許 的 其 他 時 間 較遲 日 子 ) , 以 現 金 、 支票 支 票 、 銀 行 本 票 或 附 表 12 載 附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第 155 章 ) 獲 發 有 效 銀 行 牌 照 的 銀 行 簽 發 的 銀 行 保 證 書 , 向 政 府 繳 付 一 筆 款 項 款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停 車 場 應 繳的 所 有 繳 的 基 本 特 許 證 月 費 總 額 的 兩 ( 2 ) 倍 的 。 此 外 , 中 標者 如 不 能 通 過 招 標 條 款 項 。 如 須 進 行 第 2 4 . 1 24.2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中標 者 不 能 通 過 該 審 查 , 上 述 款 項 須 附 加 向 政 府 額 外 繳 付 一 筆 款 項 款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預 算 合 約 價值 ( 根 據 上 文 第 2 4 . 1 條 所 界 定 ) 的 5 價 值 5% 或 所 有 停 車 場 需 繳 付 的 所 有 基 本 特 許 證 月 費 總額 的 兩 ( 2 ) 倍 (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為準 ) 。 上 述 款 項 ( 不 論 包 括 補 足 款 額 與 否 ( 如 適 用 )) 得用 得 用 作 承 辦 商 妥 善 、 適 時 及 恰 及恰 當 履 行 本 合 約 的 保 證 ( 「 保 證 金 」 ) 。
24.3 如 中 標 者 選 擇 以 銀 行 保 證 書 繳 付 7.2 保 證 金 , 該 如 以 現 金 、 支 票 或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符 本 票 繳 付 , 得 由 政 府 代 表 從 合 以 約 期 的 生 效 日期 至 下 條 件 :
文 ( a ) 由 持 有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 5 5 章 ) 發 出 的 有 效 銀 行 牌 照 的銀 行 發 出 , 並 獲 政 府 接 受 ;
( b ) 除 非 政 府 同 意 另 作 安 排 , 否 則 必 須 按 照 附 表 1 2 所 列 條 款 訂 立 ; 以 及
( c )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生 效 , 但 如 標 書 獲 有 條 件 接納 通 知 書 指 明 另 一 日 期 作 為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 則 作 別 論 。 倘 若指 明 另 一 日 期 , 則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不 得 遲 於 該 日 期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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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金. 24.1 2 4 .1 如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超 逾 港 幣 1 , 0 0 0 4 50 萬 元 , 政 府 代 表 會 按 照 本 招 標 條 款 所 訂 方 式進 行 式 進行 財 務 審 查 。 就 本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言 , 「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 指 投 標 者在 附 者 在附 表 3 所 填 報 , 就 所 有 停 車 場 在 整 段 相 關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內 應 繳 的 所 有 基 本 特許 特 許 證 月 費 總 額 。 如 須 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投 標 者 須 按 政 府 代 表 的 要 求 在 收 到 要 到要 求 後的 後 的 五 ( 5 )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認 為 必 需 和 相 關 的 財 務 資 料 。 如 投 標 投標 者 不能 不 能 在 指 明 期 間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的 財 務 資 料 , 以 致 政 府 代 表 不 能 完 能完 成 審查 審 查 投 標 者 財 務 狀 況 的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得 視 投 標 者 為 未 能 通 過 財 務 審 查 審查 。
24.2 2 4 .2 中 標 者 須 在 第 1 3 . 2 .2 條 指 明 的 期 間 或 政 府 代 表 指 明 的 其 他 時 間 , 以 現 金 、 支票 支 票 、 銀 行 本 票 或 銀 行 保 證 書 向 政 府 繳 付 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停 車 場 應 繳的 所 有 繳 的 基 本 特 許 證 月 費 兩 四 ( 2 4 ) 倍 的 款 項 。 如 須 進 行 第 2 4 . 1 .1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中標 中 標 者 不 能 不能 通 過 該 審 查 , 上 述 款 項 須 附 加 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預 算 合 約 價值 價 值 ( 根 據 上 文 第 2 4 . 1 24.1 條 所 界 定 ) 的 5 5% 或 所 有 停 車 場 需 繳 付 的 所 有 特 許 證 月 費 總額 的 兩 ( 2 ) 倍 (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 。 上 述 款 項 ( 不 論 包 括 補 足 是 否 有 附 加 款 額 與 否 ( 如 項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得用 是 作 承 辦 商 妥 善 為 恰 當 、 適 時 及 恰 當 而 妥 善 履 行 本 合 約 的 保 證 ( 「 保 證 金 」 ) 。
24.3 2 4 .3 如 中 標 者 選 擇 以 銀 行 保 證 書 繳 付 上 述 保 證 金 , 該 銀 行 則 保 證 書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 a ) 由 持 有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 5 5 章 ) 發 出 的 有 效 銀 行 牌 照 的銀 行 發 出 , 並 獲 政 府 接 受 ;
( b ) 除 非 政 府 同 意 另 作 安 排 , 否 則 必 須 按 照 採 用 隨 附 表 1 2 所 列 條 款 訂 立 ; 以 及
( c )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生 效 , 但 如 標 書 獲 有 條 件 接納 通 知 書 指 明 另 一 日 期 作 為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 則 作 別 論 。 倘 若指 明 另 一 日 期 , 則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不 得 遲 於 該 日 期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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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金. 24.1 如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超 逾 港 幣 7.1 承 辦 商 須 在 標 書 獲 有 條 件 接 納 當 日 起 計 十 四 ( 1 , 0 0 0 萬 元 , 政 府 代 表 會 按 照 本 招 標 條 款 所 訂 方 式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就 本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言 , 「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 指 投 標 者在 附 表 3 所 填 報 , 就 停 車 場 在 整 段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內 應 繳 的 所 有 基 本 特許 證 月 費 。 如 須 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投 標 者 須 按 政 府 代 表 的 要 求 在 收 到 要 求 後的 五 ( 5 4 )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認 為 必 需 和 相 關 的 財 務 資 料 。 如 投 標 者 不能 在 指 明 期 間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的 財 務 資 料 , 以 致 政 府 代 表 不 能 完 成 審查 投 標 者 財 務 狀 況 的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得 視 投 標 者 為 未 能 通 過 財 務 審 查 。
24.2 中 標 者 須 在 第 1 3 . 2 條 指 明 的 期 間 ( 或 政 府 代 表 指 明 准 許 的 其 他 時 間 較遲 日 子 ) , 以 現 金 、 支票 支 票 、 銀 行 本 票 或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第 1 5 5 章 ) 獲 發 有效 銀 行 牌 照 的 銀 行 以 標 書 夾 附 文 件 所 附 表 格 形 式 簽 發 的 銀 行 保 證 書 , 向 政 府 政府 繳 付 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所 有 停 車 場 應 繳的 所 有 繳 的 基 本 特 許 證 月 費 兩 總 額 的 四 ( 2 4 ) 倍 的 。 此 外 , 中 標 者 如 不 能 通 過 招 標 條 款 項 。 如 須 進 行 第 2 4 . 1 .2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中標 者 不 能 通 過 該 審 查 , 上 述 款 項 須 附 加 向政 府 額 外 繳 付 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預 算 合 約 價值 ( 根 據 上 文 第 2 4 . 1 條 所 界 定 ) 總 值 5% 的 5 % 或 所 有 停 車 場 需 繳 付 的 所 有 特 許 證 月 費 總額 的 兩 ( 2 ) 倍 (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 款 項 。 上 述 款 項 ( 不 論 包 括 補 足 款 額 與 否 ( 如 適 用 )) 得用 得 用 作 承 辦 商 妥 善 、 適 時 及 恰 當 履 行 本 合 約 的 保 證 ( 「 保 證 金 」 ) 。
24.3 如 中 標 者 選 擇 以 銀 行 保 證 書 繳 付 7.2 保 證 金 , 該 如 以 現 金 、 支 票 或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符 本 票 繳 付 , 得 由 政 府 代 表 從 合 以 約 期 的 生 效 日期 至 下 條 件 :
文 ( a ) 由 持 有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 5 5 章 ) 發 出 的 有 效 銀 行 牌 照 的銀 行 發 出 , 並 獲 政 府 接 受 ;
( b ) 除 非 政 府 同 意 另 作 安 排 , 否 則 必 須 按 照 附 表 1 2 所 列 條 款 訂 立 ; 以 及
( c )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生 效 , 但 如 標 書 獲 有 條 件 接納 通 知 書 指 明 另 一 日 期 作 為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 則 作 別 論 。 倘 若指 明 另 一 日 期 , 則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不 得 遲 於 該 日 期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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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金. 24.1 2 4 .1 如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超 逾 港 幣 1 , 0 0 0 4 50 萬 元 , 政 府 代 表 會 按 照 本 招 標 條 款 所 訂 方 式進 行 式 進行 財 務 審 查 。 就 本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言 , 「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 指 投 標 者在 附 者 在附 表 3 所 填 報 , 就 所 有 停 車 場 在 整 段 相 關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內 應 繳 的 所 有 基 本 特許 特 許 證 月 費 總 額 。 如 須 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投 標 者 須 按 政 府 代 表 的 要 求 在 收 到 要 到要 求 後的 後 的 五 ( 5 )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認 為 必 需 和 相 關 的 財 務 資 料 。 如 投 標 投標 者 不能 不 能 在 指 明 期 間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的 財 務 資 料 , 以 致 政 府 代 表 不 能 完 能完 成 審查 審 查 投 標 者 財 務 狀 況 的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得 視 投 標 者 為 未 能 通 過 財 務 審 查 審查 。
24.2 2 4 .2 中 標 者 須 在 第 1 3 . 2 .2 條 指 明 的 期 間 或 政 府 代 表 指 明 的 其 他 時 間 , 以 現 金 、 支票 支 票 、 銀 行 本 票 或 銀 行 保 證 書 向 政 府 繳 付 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所 有 停 車 場 應 繳的 所 有 繳 的基 本 特 許 證 月 費 兩 四 ( 2 4 ) 倍 的 款 項 。 如 須 進 行 第 2 4 . 1 .1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中標 中 標 者 不 能 通 過 該 審 查 , 上 述 款 項 須 附 加 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預 算 合 約 價值 價 值 ( 根 據 上 文 第 2 4 . 1 條 所 界 定 ) 的 5 5% 或 所 有 停 車 場 需 繳 付 的 所 有 特 許 證 月 費 總額 的 兩 ( 2 ) 倍 (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 。 上 述 款 項 ( 不 論 包 括 補 足 是 否 有 附 加 款 額 與 否 ( 如 適 項 , 視 何 者適 用 而 定 ) 得用 是 作 承 辦 商 妥 善 為 恰 當 、 適 時 及 恰 當 而 妥 善 履 行 本 合 約 的 保 證 ( 「 保 證 金 」 ) 。
24.3 2 4 .3 如 中 標 者 選 擇 以 銀 行 保 證 書 繳 付 上 述 保 證 金 , 該 銀 行 則 保 證 書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 a ) 由 持 有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 5 5 章 ) 發 出 的 有 效 銀 行 牌 照 的銀 行 發 出 , 並 獲 政 府 接 受 ;
( b ) 除 非 政 府 同 意 另 作 安 排 , 否 則 必 須 按 照 採 用 隨 附 表 1 2 所 列 條 款 訂 立 ; 以 及
( c )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生 效 , 但 如 標 書 獲 有 條 件 接納 通 知 書 指 明 另 一 日 期 作 為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 則 作 別 論 。 倘 若指 明 另 一 日 期 , 則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不 得 遲 於 該 日 期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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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金. 24.1 如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超 逾 港 幣 1 , 0 0 0 萬 元 , 政 府 代 表 會 按 照 本 招 標 條 款 所 訂 方 式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就 本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言 , 「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 指 投 標 者在 附 表 3 所 填 報 , 就 停 車 場 在 整 段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內 應 繳 的 所 有 基 本 特許 特 許 證 月 費 月費 總 額 。 如 須 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投 標 者 須 按 政 府 代 表 的 要 求 在 收 到 要 求 後的 五 後 的五 ( 5 )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認 為 必 需 和 相 關 的 財 務 資 料 。 如 投 標 者 不能 在 不 能在 指 明 期 間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的 財 務 資 料 , 以 致 政 府 代 表 不 能 完 成 審查 投 審 查投 標 者 財 務 狀 況 的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得 視 投 標 者 為 未 能 通 過 財 務 審 查 。
24.2 中 標 者 須 在 第 1 3 . 2 .2 條 指 明 的 期 間 或 政 府 代 表 指 明 的 其 他 時 間 , 以 現 金 、 支票 支 票 、 銀 行 本 票 或 銀 行 保 證 書 向 政 府 繳 付 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停 車 場 應 繳的 所 有 基 本 特 許 證 月 費 的 兩 ( 2 ) 倍 的 款 項 。 如 須 進 行 第 2 4 . 1 24.1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中標 中 標 者 不 能 通 過 該 審 查 , 上 述 款 項 須 附 加 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預 算 合 約 價值 價 值 ( 根 據 根據 上 文 第 2 4 . 1 條 所 界 定 ) 的 5 5% 或 所 有 停 車 場 需 繳 付 的 所 有 基 本 特 許 證 月 費 總額 的 兩 ( 2 ) 倍 (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 。 。上 述 款 項 ( 不 論 包 括 補 足 是 否 有 附 加 款 額 與 否 ( 如 項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得用 是 作 承 辦 商 妥 善 為 恰 當 、 適 時 及 恰 當 履 而 妥 善履 行 本 合 約 的 保 證 ( 「 保 證 金 」 ) 。
24.3 如 中 標 者 選 擇 以 銀 行 保 證 書 繳 付 保 證 金 , 該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 a ) 由 持 有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 5 5 155 章 ) 發 出 的 有 效 銀 行 牌 照 的銀 的 銀 行 發 出 , 並 獲 政 府 接 受 ;
( b ) 除 非 政 府 同 意 另 作 安 排 , 否 則 必 須 按 照 附 表 1 2 12 所 列 條 款 訂 立 ; 以 及
( c )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在 特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生 效 , 但 如 標 書 獲 有 條 件 接納 通 知 書 採納 指 明 另 一 日 期 作 為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 則 作 別 論 。 倘 若指 若 指 明 另 一 了 另一 日 期 , 則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不 得 遲 於 該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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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金. 24.1 如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超 逾 港 幣 7.1 承 办 商 须 在 标 书 获 有 条 件 接 纳 当 日 起 计 十 四 ( 1 , 0 0 0 萬 元 , 4 ) 天 内 ( 或 政 府 代 表 會 按 照 准 许 的 较迟 日 子 ) , 以 现 金 、 支 票 、 银 行 本 招 標 條 款 所 訂 方 式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就 本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言 , 「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 指 投 標 者在 票 或 附 表 3 所 填 報 , 就 停 車 場 在 整 段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1 2 载 附 根 据 《 银 行 业 条 例 》 ( 第 1 5 5 章 ) 获 发 有 效 期 內 應 繳 银 行 牌 照 的 银 行 签 发 的 银 行 保 证 书 , 向 政 府 缴 付 一 笔 款项 , 款 额 相 等 于 所 有 停 车 场 应 缴 的 所 有 基 本 特許 證 特 许 证 月 費 。 如 須 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投 標 者 須 按 政 府 代 表 费 总 额 的 要 求 在 收 到 要 求 後的 五 ( 5 )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認 為 必 需 和 相 關 的 財 務 資 料 。 如 投 標 者 不能 在 指 明 期 間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的 財 務 資 料 , 以 致 政 府 代 表 不 能 完 成 審查 投 標 者 財 務 狀 況 的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得 視 投 標 者 為 未 能 通 過 財 務 審 查 。
24.2 中 標 者 須 在 第 1 3 . 2 條 指 明 的 期 間 或 政 府 代 表 指 明 的 其 他 時 間 , 以 現 金 、 支票 、 銀 行 本 票 或 銀 行 保 證 書 向 政 府 繳 付 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停 車 場 應 繳的 所 有 特 許 證 月 費 兩 两 ( 2 ) 倍 的 。 此外 , 中 标 者 如 不 能 通 过 招 标 条 款 項 。 如 須 進 行 第 2 4 . 1 條 2 条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中標 者 不 能 通 過 該 審 财 务 审 查 , 上 述 须 向 政 府 额 外 缴付 一 笔 款 項 須 附 加 一 筆 款 項 项 , 款 額 额 相 等 於 預 于 预 算 合 約 價值 ( 根 據 上 文 第 2 4 . 1 條 所 界 定 ) 的 约 价 值 5 % 或 所 有 停 車 場 需 繳 付 车 场 应 缴 的 所 有 特 許 證 基 本 特许 证 月 費 總額 费 的 兩 两 ( 2 ) 倍 ( 以 較 较 低 者 為 準 为 准 ) 。 上 述 款 項 项 ( 不 論 论 包 括 補 补 足 款 額 與 额 与 否 ( 如 適 适用 ) ) 得 用 ) 得用 作 承 辦 办 商 妥 善 、 適 時 适 时 及 恰 當 当 履 行 本 合 約 约 的 保 證 证 ( 「 保 證 证 金 」 ) 。
24.3 7.2 保 证 金 如 中 標 者 選 擇 以 銀 现 金 、 支 票 或 银 行 保 證 書 繳 本 票 缴 付 保 證 金 , 該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符 得 由 政 府 代 表 从 合 以 约 期 的 生 效 日期 至 下 條 件 :
文 ( a ) 由 持 有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 5 5 章 ) 發 出 的 有 效 銀 行 牌 照 的銀 行 發 出 , 並 獲 政 府 接 受 ;
( b ) 除 非 政 府 同 意 另 作 安 排 , 否 則 必 須 按 照 附 表 1 2 所 列 條 款 訂 立 ; 以 及
( c )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生 效 , 但 如 標 書 獲 有 條 件 接納 通 知 書 指 明 另 一 日 期 作 為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 則 作 別 論 。 倘 若指 明 另 一 日 期 , 則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不 得 遲 於 該 日 期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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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金. 24.1 如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超 逾 港 幣 7.1 承 辦 商 須 在 標 書 獲 有 條 件 接 納 當 日 起 計 十 四 ( 1 , 0 0 0 萬 元 , 政 府 代 表 會 按 照 本 招 標 條 款 所 訂 方 式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就 本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言 , 「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 指 投 標 者在 附 表 3 所 填 報 , 就 停 車 場 在 整 段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內 應 繳 的 所 有 基 本 特許 證 月 費 。 如 須 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投 標 者 須 按 政 府 代 表 的 要 求 在 收 到 要 求 後的 五 ( 5 4 )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認 為 必 需 和 相 關 的 財 務 資 料 。 如 投 標 者 不能 在 指 明 期 間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的 財 務 資 料 , 以 致 政 府 代 表 不 能 完 成 審查 投 標 者 財 務 狀 況 的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得 視 投 標 者 為 未 能 通 過 財 務 審 查 。
24.2 中 標 者 須 在 第 1 3 . 2 條 指 明 的 期 間 ( 或 政 府 代 表 指 明 准 許 的 其 他 時 間 較遲 日 子 ) , 以 現 金 、 支票 支 票 、 銀 行 本 票 或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第 1 5 5 章 ) 獲 發 有效 銀 行 牌 照 的 銀 行 以 標 書 夾 附 文 件 所 附 表 格 形 式 簽 發 的 銀 行 保 證 書 , 向 政 府 政府 繳 付 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所 有 停 車 場 應 繳的 所 有 繳 的 基 本 特 許 證 月 費 兩 總 額 的 四 ( 2 4 ) 倍 的 。 此 外 , 中 標 者 如 不 能 通 過 招 標 條 款 項 。 如 須 進 行 第 2 4 . 1 24.2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中標 者 不 能 通 過 該 審 查 , 上 述 款 項 須 附 加 向政 府 額 外 繳 付 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預 算 合 約 價值 ( 根 據 上 文 第 2 4 . 1 條 所 界 定 ) 總 值 5% 的 5 % 或 所 有 停 車 場 需 繳 付 的 所 有 特 許 證 月 費 總額 的 兩 ( 2 ) 倍 (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 款 項 。 上 述 款 項 ( 不 論 包 括 補 足 款 額 與 否 ( 如 適 用 )) 得用 得 用 作 承 辦 商 妥 善 、 適 時 及 恰 當 履 行 本 合 約 的 保 證 ( 「 保 證 金 」 ) 。
24.3 如 中 標 者 選 擇 以 銀 行 保 證 書 繳 付 7.2 保 證 金 , 該 如 以 現 金 、 支 票 或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符 本 票 繳 付 , 得 由 政 府 代 表 從 合 以 約 期 的 生 效 日期 至 下 條 件 :
文 ( a ) 由 持 有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 5 5 章 ) 發 出 的 有 效 銀 行 牌 照 的銀 行 發 出 , 並 獲 政 府 接 受 ;
( b ) 除 非 政 府 同 意 另 作 安 排 , 否 則 必 須 按 照 附 表 1 2 所 列 條 款 訂 立 ; 以 及
( c )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生 效 , 但 如 標 書 獲 有 條 件 接納 通 知 書 指 明 另 一 日 期 作 為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 則 作 別 論 。 倘 若指 明 另 一 日 期 , 則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不 得 遲 於 該 日 期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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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金. 24.1 如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超 逾 港 幣 7.1 承 辦 商 須 在 標 書 獲 有 條 件 接 納 當 日 起 計 十 四 ( 1 , 0 0 0 萬 元 , 政 府 代 表 會 按 照 本 招 標 條 款 所 訂 方 式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就 本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言 , 「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 指 投 標 者在 附 表 3 所 填 報 , 就 停 車 場 在 整 段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內 應 繳 的 所 有 基 本 特許 證 月 費 。 如 須 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投 標 者 須 按 政 府 代 表 的 要 求 在 收 到 要 求 後的 五 ( 5 4 )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認 為 必 需 和 相 關 的 財 務 資 料 。 如 投 標 者 不能 在 指 明 期 間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的 財 務 資 料 , 以 致 政 府 代 表 不 能 完 成 審查 投 標 者 財 務 狀 況 的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得 視 投 標 者 為 未 能 通 過 財 務 審 查 。
24.2 中 標 者 須 在 第 1 3 . 2 條 指 明 的 期 間 ( 或 政 府 代 表 指 明 准 許 的 其 他 時 間 較遲 日 子 ) , 以 現 金 、 支票 支 票 、 銀 行 本 票 或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第 1 5 5 章 ) 獲 發 有效 銀 行 牌 照 的 銀 行 以 附 表 1 2 所 附 表 格 形 式 簽 發 的 銀 行 保 證 書 , 向 政 府 繳 付 一 付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所 有 停 車 場 應 繳的 所 有 需 繳 付 的 特 許 證 月 費 總 額 的 兩 ( 2 ) 倍 的 。 此外 , 中 標 者 如 不 能 通 過 招 標 條 款 項 。 如 須 進 行 第 2 4 . 1 2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中標 者 不 能 通 過 該 審 查 , 上 述 款 項 須 附 加 向 政 府 額 外 繳付 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預 算 合 約 價值 ( 根 據 上 文 第 2 4 . 1 條 所 界 定 ) 的 總 值 5 % 的 款 項 或 所 有 停 車 場 需 繳 付 的 所 有 特 許 證 月 費 總額 月費 的 兩 ( 2 ) 倍 (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 。 上 述 款 項 ( 不 論 包 括 補 足 款 額 與 否 ( 如 適 用 ) ) 得用 作 承 辦 商 妥 善 、 適 時 及 恰 當 履 行 本 合 約 的 保 證 ( 「 保 證 金 」 ) 。
24.3 如 中 標 者 選 擇 以 銀 行 保 證 書 繳 付 7.2 保 證 金 , 該 如 以 現 金 、 支 票 或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符 本 票 繳 付 , 得 由 政 府 代 表 從 合 以 約 期 的 生 效 日期 至 下 條 件 :
文 ( a ) 由 持 有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 5 5 章 ) 發 出 的 有 效 銀 行 牌 照 的銀 行 發 出 , 並 獲 政 府 接 受 ;
( b ) 除 非 政 府 同 意 另 作 安 排 , 否 則 必 須 按 照 附 表 1 2 所 列 條 款 訂 立 ; 以 及
( c ) 銀 行 保 證 書 須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生 效 , 但 如 標 書 獲 有 條 件 接納 通 知 書 指 明 另 一 日 期 作 為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 則 作 別 論 。 倘 若指 明 另 一 日 期 , 則 銀 行 保 證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不 得 遲 於 該 日 期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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