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服务内容 样本条款

保洁服务内容. 1)负责所有已完工且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内地面、墙面、吊顶、房顶、玻璃门窗等的日常清洁和养护工作,以及建筑物内公共设施的日常清洁卫生工作(包括病区、门诊、急诊、发热门诊、手术室、供应室、医技部门、行政办公区和公共场所);
保洁服务内容. 1)负责所有已完工且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内包括泰晤士小镇体检中心、学生宿舍、公租房总值班 室地面、墙面、吊顶板、房顶、玻璃门窗等的日常清洁和养护工作,以及这些建筑物内公共设施的日常清洁卫生工作(包括病区、门诊、急诊、手术室、供应室、医技部门、行政办公区和公共场所);
保洁服务内容. (1)日常清洁范围:新院大楼公共场所的清洁与保洁工作(门窗、天花、灯具、送排风口、墙壁、地板、地角线、垃圾桶、花盘、挂画、所有配套设施、设备及标识牌等)。 (2)洗手间的清洁范围:天花、灯具、送排风口、墙壁、隔板、地角线、地板、门窗、镜面、洗手盆、下水管道、尿斗、蹲便器、开关、所有配套设施及标识牌,洗手液及厕纸的更换。 (3)
保洁服务内容. 1. 甲方安排保洁人员负责合作区域及过道的保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清洁、天花板除尘、地面打扫、厕所清洁(如有)等工作。
保洁服务内容. 新昌县人民法院及三个乡下法庭的楼梯、大厅、走廊、屋顶天台、吊顶、平台、雨棚、卫生间、茶水间、花盆、会议室、接待室、办公区域、公共活动场所的台(地)面、明沟、墙面、门、窗、灯具、果壳箱等设施和器皿,楼宇外墙等所有公共部位设施,园林、停车场(库)、垃圾房等所有公共场地及设施和门前三包"区域的日常保洁保养以及垃圾、废弃物清理和灭“四害”等所有环境卫生保洁。
保洁服务内容. (1)保洁范围: 新昌县人民法院及三个乡下法庭的楼梯、大厅、走廊、屋顶天台、吊顶、平台、雨棚、卫生间、茶水间、花盆、会议室、接待室、办公区域、公共活动场所的台(地)面、明沟、墙面、门、窗、灯具、果壳箱等设施和器皿,楼宇外墙等所有公共部位设施,园林、停车场(库)、垃圾房等所有公共场地及设施和“门前三包”区域的日常保洁保养以及垃圾、废弃物清理和灭“四害”等所有环境卫生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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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 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管理人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