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监管.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合理使用,确保医药费用的支出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医保基金安全相协调。甲方对乙方的医保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服务监管. (1)要求乙方必须认真根据甲方的需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运维服务方案,并严格根 据运维服务方案为甲方切实提供可靠的运维服务保障,同时在服务期间还必须注意及时根据甲方实际需要进一步持续动态补充健全。
服务监管. 根据《姜堰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综合监管办法(试行)》,中标供应商接受采购方、第三方监管公司、镇(街道)慈善社工站、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定期提供服务清单、服务人员和工资发放明细等管理服务资料,中标供应商按时递交项目业务活动情况报告。采购方的考评结果实行告知制度,对考评分数和名次有异议的服务机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本项目实行退出机制,中标供应商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欺老虐老行为、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涉嫌向老年人开展非法集资、泄露老年人隐私信息等情况,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的,或按照相关规定中标供应商季度或综合考评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该标段后续服务由本轮中标的其它供应商按中标名次依次承接。
服务监管. 通过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进行监管。
服务监管. 采购人有执行服务监管的权利,中标人需结合服务项目实际进度情况,定期向采购人递交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2.中标人应对派出的服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评估,以促进社工及康复服务人员能力的不断提升。 3.中标人负责项目职工业务管理、教育、培训,并配合采购人对社工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等。 八、责任划分 1.如因中标人项目职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采购人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人相关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人有权临时召回项目人员或解除合同并向采购人索要违约赔偿金: 2.1、采购人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的; 2.2、约定的服务内容发生变更而未取得中标人同意的; 2.3、采购人对中标人项目人员工作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损害其身心健康的; 2.4、采购人无正当理由频繁要求调换社工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1、服务过程中中标人及其项目人员发布或发表有损党委政府或采购人形象的信息或言论或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背国家政策的行为; 3.2、服务过程中中标人及其项目人员损害服务对象身心健康及人身安全的; 3.3、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中标人私自发生变更而未取得采购人同意的; 3.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为相应岗位委派或延迟委派社工提供服务。 九、
服务监管. (1)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是安保服务工作监管第一责任部门。
服务监管. (1)法院综合办公室是保洁绿化服务工作监管第一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