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Clause in Contracts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 贵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下发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197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会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或“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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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000、000 2 号楼 24 0-00 层) 贵会 2022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公司”、“长鸿高科”)与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 2021 8 12 31 日下发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197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会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或“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注:21日收到贵会《关于请做好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工作函”)后,会同申请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律师”)、申请人会计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请人会计师”、“会计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及研究,现逐条进行说明,具体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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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关于请做好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000 号附 0 号贵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下发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197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会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或“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国城矿业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已收悉。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国城矿业”、“申请人”或“发行人”)已会同红塔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告知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请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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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关于请做好国城矿业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贵所 2023 年 2 号楼 24 层) 贵会 2022 年 8 31 日下发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197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会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或“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注23 日下发的《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2003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仔细阅读了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并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发行人律师”)、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相关内容和问题进行了核查,对申请材料认真地进行了修改、补充和说明。现对问询函的落实和募集说明书的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并提交贵所,请予审核。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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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回复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贵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下发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197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会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或“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 010474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申请人”、“中集车辆”)已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发行人律师”)对本落实函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现就相关问题作以下回复说明,请予以审核除非另有说明,本落实函回复中简称或专有名词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 本落实函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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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回复说明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贵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下发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197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会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或“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贵所出具的《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达”、“公司”、“发行人”或“申请人”)已会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一致。本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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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上海市广东路689号贵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下发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197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会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或“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注:贵所于2020年11月27日出具的《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 〔2020〕967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昂基因”、“公司”或“发行人”)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检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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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上市意见落实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贵会 2022 贵所于 2021 8 12 31 日下发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197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会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或“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注:7 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 “落实函”)已收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集芯”、“发行人”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发 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律师”)和申报会计师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 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落实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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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 贵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下发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197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会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或“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要求,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电子”、“发行人”、“公司”或“申请人”)会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对《关于请做好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进行了深入讨论、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请贵会审核。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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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关于请做好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贵会 贵所于 2022 年 8 6 31 日下发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197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会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或“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23 日出具的《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 010537 号)已收悉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沃科技”、“发行人”、“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对落实函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现就相关问题作以下回复说明,请予以审核。 除非另有说明,本落实函回复中简称或专有名词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具有相同含义。 本落实函回复中若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本落实函回复的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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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回复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贵会 贵所于 2022 年 8 6 31 日下发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197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会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或“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注:9 日出具的《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119 号)(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美亚柏科”、“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核查,对申请材料认真地进行了修改、补充和说明。现对问询函的落实和募集说明书的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并提交贵所,请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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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贵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下发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197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会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或“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注:根据贵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20336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要求,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瀚讯”、“公司”或“发行人”)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或“申报会计师”)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或“发行人律师”)等中介机构,按照贵所的要求对审核问询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逐条进行说明,请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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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回复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00 2 号楼 24 层) 贵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下发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197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会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或“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注:0 号楼)二〇二二年三月 根据贵所《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从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枫律师”、“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落实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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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