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及資金 样本条款

保證金及資金. 7.1 客戶同意在期貨帳戶中提供及設置保證金、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定義見期交所規則)(統稱為「該等保證金規定」,每一項則為「保證金規定」),及/或為期貨帳戶提供耀才期貨可能按其絕對酌情權而不時決定形式、數額及所依據條款的抵押品、擔保及其他抵押。耀才期貨要求的該等保證金規定可能超過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或耀才交易代理或經紀所指定的任何保證金規定、變價調整或利率現金調整。耀才期貨可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按其酌情權而更改任何保證金規定。倘若耀才期貨認為需要額外保證金、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客戶同意應要求立即向耀才期貨付款及/或存放該額外保證金、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客戶提供作為保證金的所有資金必須為已結算資金,而客戶提供作為保證金的所有證券,客戶必須擁有有效而不附帶產權負擔的所有權。該等保證金規定既無確立任何先例。該等保證金規定之變動適用於現有及該變動日期後的新倉盤。 7.2 在不損害第 7.8 至第 7.14 條的情況下,客戶必須於耀才期貨提出要求後,立即滿足或達致有關保證金規定的催繳或付款要求。耀才期貨可將其任何保證金規定的催及付款要求不獲滿足或達致的未平倉合約平倉。客戶須應要求為耀才期貨提供資金或款項或為耀才期貨作出安排,使耀才期貨及時獲提供資金或款項,以讓耀才期貨能夠解除因為就期貨帳戶而有效完成交易、買賣或該等交易所招致或將招致的任何法律責任。客戶須應要求,向耀才期貨退還其因為就期貨帳戶而有效完成交易、買賣或該等交易,及/或支付或清結期貨帳戶下的任何未清償款項而招致的所有成本及開支。 7.3 耀才期貨可要求向期交所及/或海外期貨交易所彙報關於客戶已有連續兩次未能在耀才期貨指定的期間內,應耀才期貨的要求而滿足保證金規定或額外保證金規定的催繳或付款要求的所有未平倉合約詳情。 7.4 耀才期貨並無責任須就耀才期貨獲支付或收取關於期貨帳戶的款項或資金(不論是作存款或其他所述用途)而支付利息。耀才期貨有權為其本身利益而保留就該等款項或資金而賺取或收取的任何利息或其他已變現 收入或增值。耀才期貨有權隨時徵收、而客戶則同意隨時向耀才期貨支付就任何虧絀或耀才期貨因其他原 因而應收的任何款項或資金,按耀才期貨不時可能指定的利率及其他條款計算的利息,如沒有通知,則按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耀才期貨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港元最優惠貸款利率加 5 厘(5%)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應於各曆月的最後一日或於耀才期貨提出要求後立即支付。 7.5 耀才期貨從客戶或為客戶而從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收到的所有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產,均由耀才期貨作為受託人而持有,並與耀才期貨本身的資產分開。耀才期貨持有的所有上述資產並不構成用作無償債能力或清盤用途的耀才期貨資產的一部分,但將於就耀才期貨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業務或資產而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員後,立即退回予客戶。 7.6 耀才期貨從客戶或從任何其他人士(包括期貨結算公司)收到的所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須按《守則》的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指明的方式持有。客戶謹此授權耀才期貨按《守則》的附表 4 第 14 至 15段指明的方式運用上述任何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尤其是,耀才期貨可將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用於或用作償還耀才期貨結欠任何人士的債務,只要有關債務是與耀才期貨代表客戶進行期貨期權業務交易有關或附帶即可。 7.7 客戶確認,就耀才期貨於期貨結算公司設置的任何帳戶而言,不論該帳戶是否全部或部分就期貨期權業務 (代表客戶而進行)而設置,以及不論客戶支付或存入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是否已支付或存入予期貨結算公司,在耀才期貨與期貨結算公司之間,耀才期貨是以主事人身分進行交易,因此該帳戶概無給予客戶任何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且支付或存入予期貨結算公司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均不受第 7.5 條所述的信託限制。 7.8 客戶須監督期貨帳戶,以致期貨帳戶於任何時間都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適用的保證金規定。倘若在釐定期貨帳戶的正確保證金狀況之余,客戶並無足夠帳戶結餘以應付該等保證金規定,以及可能延遲處理任何指示或指令,耀才期貨可拒絕客戶任何的指示或指令。客戶須在並無耀才期貨的通知或要求下,於任何時間保持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繼續應付該等保證金規定。客戶必須全於任何滿足耀才期貨計算的任何保證金規定。 7.9 在耀才期貨根據本協議行使其權利、權力、酌情權及補救權前,耀才期貨並無責任通知客戶其未能符合保證金規定。客戶了解到,耀才期貨一般不會對保證金規定提出催繳或付款要求,且耀才期貨一般不會向期貨帳戶作出進帳,以應付保證金規定的任何不足之數,以及耀才期貨獲授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情況下,將期貨帳戶中的開倉合約或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或清結及/或行使其於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以滿足該等保證金規定。 7.10 倘若期貨帳戶的結餘於任何時間為零資本或有虧絀,或期貨帳戶並無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該等保證金規定,則耀才期貨有權隨時按其全權酌情決定(但並無責任)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付款要求或催繳通知的情況下,根據耀才期貨視為必要的方法,於任何市場將客戶於期貨帳戶的所有或任何部分倉盤平倉、清算或清結,及/或行使其於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同意負責及立即向耀才期貨支付因為是次平倉、清算、清結或行使權利而產生於期貨帳戶的任何不足之數,或於是次平倉、清算、清結或行使權利後的剩餘的不足之數。耀才期貨對於客戶因為是次平倉、清算、結清或行使權利(或倘若耀才期貨延遲執行或並無有執行有關平倉、清盤或清結,或延遲或並無行使該等權利)而存續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無須向客戶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7.11 客戶明確表示寬免及放棄收到耀才期貨事先通知或要求的任何權利,以及同意任何事先的要求、通知、公告或廣告,不得被視為放棄耀才期貨對客戶的任何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清算或結清或行使其於第 17 條下任何權利的權利。客戶明白到,倘若耀才期貨將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或結...
保證金及資金. 3.1 客戶同意在保證金帳戶中,以現金、證券及/或耀才證券不時絕對酌情規定的形式及金額的其他資產,並按耀才證券不時絕對酌情規定的條款提供及維持保證金(「保證金要求」),。耀才證券要求的保證金要求可能超過任何交易所、結算所、耀才交易代理或經紀商所指定的任何保證金要求。耀才證券可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按其唯一酌情權而更改任何保證金要求。倘若耀才證券認為需要額外保證金,客戶同意應要求立即向耀才證券支付及/或存放該額外保證金。客戶提供作保證金的所有資金必須為已結算資金,而客戶提供作為保證金的所有證券必須為客戶擁有妥善而無產權負擔所有權的證券。任何保證金要求均不會構成任何先例。保證金要求的變更適用於現有持倉以及在該變更日期之後的新持倉。 3.2 客戶根據第 3.1 條提供及維持的所有保證金(不論是否額外保證金),及現時或此後任何時間須存入、轉 至或促致存入或轉至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或由其持有的所有款項及證券,均構成抵押品的一部分,作為向耀才證券及貸款人提供的持續抵押,以保證客戶支付及償還所有債務(不論信貸融通下或其他債 務)。 3.3 在不影響第 3.5 至第 3.11 條的情況下,客戶必須於耀才證券提出要求後,立即滿足或履行有關保證金要求的催繳或付款要求。客戶須應要求為耀才證券提供資金或款項或為耀才證券作出安排,使耀才證券及時獲提供資金或款項,以讓耀才證券能夠清償因為就保證金帳戶而進行交投、買賣或交易所招致或將招致的任何負債。客戶須應要求,向耀才證券償付其因為就保證金帳戶而完成交投、買賣或交易所招致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及/或支付或清償保證金帳戶下的任何未清償款項。 3.4 耀才證券無須就耀才證券獲支付或收取關於保證金帳戶的款項或資金(不論是作存款或其他所述用途)而支付利息。耀才證券有權為其本身利益而保留就該等款項或資金而賺取或收取的任何利息或其他已變現收入或增值。耀才證券有權隨時徵收而客戶則同意隨時向耀才證券支付就任何虧損額或耀才證券因其他原因而應收的任何款項或資金,按耀才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如沒有發出該通知,則按相等於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耀才證券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港元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五厘(5%)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須於每個曆月的最後一日支付,或在被耀才證券要求時立即支付。 3.5 客戶須監察保證金帳戶,確保保證金帳戶時刻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當客戶並無足夠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耀才證券可拒絕執行任何指示或客戶的指令,以及耀才證券在釐定保證金帳戶的正確保證金狀況之時,可能會延遲處理任何指示或指令。客戶須在並無耀才證券的通知或要求下,時刻保持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繼續應付保證金要求。客戶必須時刻履行耀才證券計算的任何保證金要求。 3.6 在耀才證券根據本協議行使其權利、權力、酌情權及補償前,耀才證券並無責任就客戶未能符合保證金要求通知客戶。客戶了解及接納,耀才證券一般不會對保證金要求提出催繳或付款要求,且耀才證券一般不會向保證金帳戶作出進帳,以應付保證金要求的任何不足之數,以及耀才證券獲授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情況下,行使其於第一章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以滿足保證金要求。 3.7 倘若保證金帳戶的結餘於任何時間為零資本或有虧損額,或保證金帳戶並無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 要求,則耀才證券有權隨時按其全權酌情決定(但並無責任)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付款要求或催繳通知 的情況下,根據耀才證券視為必要,隨時以任何方法或於任何市場上行使其於第一章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 利。客戶同意負責及立即向耀才證券支付因為是次行使其權利而產生或剩餘的保證金帳戶的任何不足之數。耀才證券對於客戶因為是次行使權利(或倘若耀才證券延遲行使,或並無行使有關權利)而蒙受的任何損 失或賠償,無須向客戶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3.8 客戶明確表示放棄收取耀才證券事先通知或要求的任何權利,以及同意任何事先的要求、通知、公告或廣告,不得被視為耀才證券放棄行使其於第一章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明白到,倘若耀才證券行使有關權利,客戶將無權及無機會決定耀才證券行使有關權利的方法。耀才證券可按其絕對及唯一酌情權決定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行使有關權利,以及耀才證券或其相聯公司可對有關平倉、清算或結算交易持不同立場。倘若耀才證券行使有關權利,則行使有關權利將決定客戶的盈虧及結欠耀才證券債務款額(如有)。客戶須向耀才證券償付與耀才證券行使該等權利相關的所有行動、不作為、成本、開支、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罰款、損失、索償或債項,以及使耀才證券免受上述各項所影響。客戶須負責一切損失後果,並對此負上法律責任,即使耀才證券延遲或未能行使有關權利。倘若耀才證券執行命令(客戶對此並無足夠資金),則耀才證券有權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有關交易清算,且客戶須負責是次清算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包括任何成本,且並無權享有是次清算帶來的任何利潤。 3.9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耀才證券在保證金帳戶及/或帳戶中進行過戶或扣除任何款項,藉以支付、解除、清償因為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而產生、招致及與其相關的客戶結欠耀才證券的負債、債項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而應付的未償還買入價、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市場資料資料費)、收費、開支、佣金及利息。客戶確認及同意該等扣減可能會影響保證金帳戶的款項款額(將用於應付保證金要求)。倘若扣減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導致保證金帳戶沒有足夠結餘應付保證金要求,則耀才證券可行使其於第一章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 3.10 倘若耀才證券向客戶提出有關保證金要求的催繳或付款要求,則客戶必須立即履行有關催繳及付款要求。客戶同意立即將已結算資金存放於保證金帳戶,以悉數支付保證金不足的未平倉合約,藉以履行耀才證券提出有關保證金要求的催繳或付款要求。 3.11 耀才證券亦有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按上述的相同方法行使其於第一章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 (a) 倘若出...
保證金及資金. 3.1 客戶同意在保證金帳戶中提供及維持保證金(「保證金要求」),及/或為保證金帳戶提供及維持抵押品、擔保及其它抵押,有關形式及數額及所依據的條款,均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而不時決定。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要求的保證金要求可能超過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或經紀商所指定的任何保證金要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按其唯一酌情權而更改任何保證金要求。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需要額外保證金,客戶同意應要求立即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存放該額外保證金。任何保證金要求均不會構成任何先例。 3.2 在不影響第 3.4 至第 3.11 條的情況下,客戶必須于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後,立即滿足或履行有關保證金要求的催繳或付款要求。客戶須應要求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或金錢或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安排,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時獲提供資金或金錢,以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能夠清償因為就保證金帳戶而進行交投、買賣或交易所招致或將招致的任何負債。客戶須應要求,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償付其因為就保證金帳戶而完成交投、買賣或交易所招致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及/或支付或清償保證金帳戶下的任何未清償款項。 3.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支付或收取關於保證金帳戶的金錢或資金(不論是作存款或其他所述用途)而支付利息。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為其本身利益而保留就該等金錢或資金而賺取或收取的任何利息或其他已變現收入或增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隨時徵收而客戶則同意隨時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就任何虧損額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其他原因而應收的任何金錢或資金,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它條款(如沒有發出該通知,則按相等於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港元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五厘(5%)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4 客戶須監察保證金帳戶,確保保證金帳戶時刻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可隨時按其絕對及全權酌情權,為客戶修訂該保證金要求。當客戶並無足夠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達仁國際資本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拒絕執行任何指示或客戶的指令,以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厘定保證金帳戶的正 確保證金狀況之時,可能會延遲處理任何指示或指令。客戶須在並無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或要求下,時刻保持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繼續應付保證金要求。客戶必須時刻履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計算的任何保 證金要求。 3.5 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協定行使其權利、權力、酌情權及補償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無責任就客戶未能應付保證金帳戶中的保證金要求通知客戶。客戶瞭解及接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一般不會對保證金要求提出催繳或付款要求,且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一般不會向保證金帳戶作出進帳,以應付保證金要求的任何不足之數,以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授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情況下,行使其於第 4.2 條下的任何權利,以滿足保證金要求。 3.6 倘若保證金帳戶的結餘於任何時間為零資本或有虧損額,或保證金帳戶並無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則達仁國 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隨時按其全權酌情決定(但並無責任)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付款要求或催繳通知的情況下,根據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視為必要,隨時以任何方法或於任何市場上行使其於第 4.2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 同意負責及立即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因為是次行使其權利而產生或剩餘的保證金帳戶的任何不足之 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對於客戶因為是次行使權利(或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延遲行使,或並無行使有關權利)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賠償,無須向客戶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3.7 客戶明確表示放棄收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事先通知或要求的任何權利,以及同意任何事先的要求、通知、公告或廣告,不得被視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放棄行使其於第 4.2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明白到,倘若達仁 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使有關權利,客戶將無權及無機會決定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使有關權 利的方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絕對及唯一酌情權決定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行使有關權利,以及達 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相聯公司可對有關平倉、清算或結算交易持不同立場。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行使有關權利,則行使有關權利將決定客戶的盈虧及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債務款額(如有)。客戶須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償付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使該等權利相關的所有行動、 不作為、成本、開支、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罰款、損失、索償或債項,以及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免受上述各項所影響。客戶須負責一切損失後果,並對此負上法律責任,即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延遲或 未能行使有關權利。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執行命令(客戶對此並無足夠資金),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有權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有關交易清算,且客戶須負責是次清算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包括任何成本,且並無權享有是次清算帶來的任何利潤。 3.8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保證金帳戶及/或帳戶中進行過戶或扣除任何金錢,藉以支付、解除、清償因為本協議而產生、招致及與其相關的客戶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
保證金及資金. 4.1 客戶同意在保證金賬戶中提供及維持保證金(“保證金要求”),及/或為保證金賬戶提供及維持抵押品、擔保及其它抵押,有關形式及數額及所依據的條款,均為直達按其絕對酌情權而不時決定。直達要求的保證金要求可能超過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或經紀商所指定的任何保證金要求。直達可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按其唯一酌情權而更改任何保證金要求。倘若直達認為需要額外保證金,客戶同意應要求立即向直達存放該額外保證金。任何保證金要求均不會構成任何先例。 4.2 客戶須監察保證金賬戶,確保保證金賬戶時刻有足夠的賬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直達可隨時按其絕對及全權酌情權,為客戶修訂該保證金要求。當客戶並無足夠賬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直達可拒絕執行任何指示或客戶的指令,以及直達在釐定保證金賬戶的正確保證金狀況之時,可能會延遲處理任何指示或指令。客戶須在並無直達的通知或要求下,時刻保持有足夠的賬戶結餘以繼續應付保證金要求。客戶必須時刻履行直達計算的任何保證金要求。 4.3 在直達根據本協定行使其權利、權力、酌情權及補償前,直達並無責任就客戶未能應付保證金賬戶中的保證金要求通知客戶。客戶瞭解及接納,直達一般不會對保證金要求提出催繳或付款要求,且直達一般不會向保證金賬戶作出進賬,以應付保證金要求的任何不足之數,以及直達獲授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情況下,行使其於第 5 條下的任何權利,以滿足保證金要求。 4.4 倘若保證金賬戶的結餘於任何時間為零資本或有虧損額,或保證金賬戶並無足夠的賬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則直達有權隨時按其全權酌情決定(但並無責任)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付款要求或催繳通知的情況下,根據直達視為必要,隨時以任何方法或於任何市場上行使其於第 5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同意負責及立即向直達支付因為是次行使其權利而產生或剩餘的保證金賬戶的任何不足之數。直達對於客戶因為是次行使權利(或倘若直達延遲行使,或並無行使有關權利)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賠償,無須向客戶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4.5 客戶明確表示放棄收取直達事先通知或要求的任何權利,以及同意任何事先的要求、通知、公告或廣告,不得被視為直達放棄行使其於第 5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明白,倘若直達行使有關權利,客戶將無權及無機會決定直達行使有關權利的方法。直達可按其絕對及唯一酌情權決定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行使有關權利,以及直達或其相聯公司可對有關平倉、清算或結算交易持不同立場。倘若直達行使有關權利,則行使有關權利將決定客戶的盈虧及欠負直達債務款額(如有)。客戶須向直達償付與直達行使該等權利相關的所有行動、不作為的成本、開支、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罰款、損失、索償或債項,以及使直達免受上述各項所影響。客戶須負責一切損失後果,並對此負上法律責任,即使直達延遲或未能行使有關權利。倘若直達執行命令(客戶對此並無足夠資金),則直達有權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有關交易清算,且客戶須負責是次清算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包括任何成本,且並無權享有是次清算帶來的任何利潤。 4.6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直達在保證金賬戶及/或賬戶中進行過戶或扣除任何金錢,藉以支付、解除、清償因為本條款而產生、招致及與其相關的客戶欠負直達的負債、債項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本協定而應付的未償還買入價、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市場資料費)、收費、開支、佣金及利息。客戶確認及同意該等扣減可能會影響保證金賬戶的金錢款額(將用於應付保證金要求)。倘若扣減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導致保證金賬戶沒有足夠結餘應付保證金要求,則直達可行使其於第 5 條下的任何權利。 4.7 倘若直達向客戶提出有關保證金要求的催繳或付款要求,則客戶必須立即履行有關催繳及付款要求。客戶同意立即將已結算資金存放於保證金賬戶,藉以悉數履行直達提出有關保證金要求的催繳或付款要求。 4.8 直達亦有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按上述的相同方法行使其於第 5 條下的任何權利: (a) 倘若出現關乎任何客戶的交投或交易的任何爭議; (b) 於客戶未能及時清償其應付直達的債務; (c) 於客戶無償債能力或提交破產呈請或債權人保護的呈請後; (d) 於委任破產管理人後;或 (e) 直達於任何時候按其絕對及全權酌情權認為行使有關權利是保障直達及/或任何集團公司而必須或適宜作出的事宜。 4.9 倘若客戶未能符合本第 4 條的規定,則構成第 5 條下的違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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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語の定義 この約款においては、次の用語はそれぞれ次の意味で使用します。

  •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売買代金 売買代金は、金〇〇〇〇〇円とする。

  •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電力量料金 電力量料金は、その1か月の使用電力量に基づき、次の電力量料金単価を乗じて算定いたします。 最初の120キロワット時までの1キロワット時につき 19円88銭 (税抜18円07銭)

  • 货币资金 19,029,869.51 50,545,214.27

  • 中标供应商的产生 33.1 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33.2 采购人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中标供应商。

  • 利用料金 本サービスの利用料金、算定方法等)

  •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