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披露聲明 样本条款

保證金披露聲明. 如適用) 5.1 在考慮保證金貸款時,顧客應決定保證金安排是否適合自身的投資理念。重要的是,顧客要充分理解保證金證券交易的風險、規則和要求。 5.2 以下各段著重列出孖展買賣的部分重要事項: (a) 孖展買賣會增加市場風險。孖展買賣會增加顧客的購買力,使其可以運用投資本金購買更多證券。因此,顧客承受市場波動的風險會隨之增加—市場下滑可能導致更大的損失。當顧客以保證金購買之證券價值下跌,顧客或需向銀行提供額外資金,以避免強制出售在顧客戶口中的該等證券或其他證券。 (b) 下跌幅度並不限於顧客保證金戶口中之擔保價值。顧客以保證金購買證券,即意味著就其部分交易向銀行借款。顧客戶口中之證券和其他資產會作為抵押品質押,以擔保該筆貸款。此等保證金交易的風險將更大,顧客蒙受的損失可能會比不透過貸款進行交易更大。當顧客戶口中的證券價值下跌,維持顧客貸款的擔保物價值亦隨之下跌。當抵押品價值低於維持保證金要求或銀行更高的「券商」要求時,銀行可以作出行動以保護其持倉。為彌補保證金不足,銀行可向顧客發出保證金催繳通知(即要求額外 現金),或賣出顧客戶口中的證券。若放售該等證券未能彌補不足,顧客將就任何差額承擔責任。 (c) 銀行可提出出售顧客戶口中任何證券,以滿足保證金要求,而無須通知顧客。銀行可以但無義務試圖與顧客一同處理保證金不足事宜;惟市場情況或令銀行需未經顧客同意即迅速出售任何顧客的證券。由於證券為保證金貸款之抵押品,銀行有權決定出售哪些證券以保護其利益。即使銀行已與顧客聯絡並已提供顧客須滿足保證金催繳通知之具體日期,銀行仍可採取必要步驟保護其財務利益,包括立即出售該等證券,而無須事先通知顧客。 (d) 銀行的「券商」開倉及維持保證金要求或超過聯邦儲備局及/或 FINRA 所定之要求。 (e) 銀行可隨時更改開倉保證金要求,恕不事先通知。銀行也可隨時且無須事先通知,對銀行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為涉及更高風險之持倉施加更嚴格的要求;例如,較高的要求可能適用於交投疏落、屬投機性質或較大波動之證券,或集中持倉之證券等。 (f) 銀行可隨時增加其「券商」保證金要求,而無須事先書面通知顧客。銀行對「券商」維持保證金要求的政策變更通常立即生效,並可因而發出保證金催繳通知。顧客若未能滿足催繳通知,或導致銀行將顧客戶口中之證券平倉或出售。 (g) 銀行就是否需要額外抵押品、有關時限及金額,保留絕對酌情決定權。例如,若戶口僅有一種證券或大量集中持有一種或多種證券;或價格較低、交投疏落或波動較大之證券;或若顧客部分抵押品屬於或成為受限制、非流通或非可融資,則銀行可能需要額外的抵押品。銀行亦可考慮市場情況、顧客的資金資源或其他銀行根據當時情況認為相關之因素。 (h) 顧客並不享有保證金催繳通知延期權利。雖然在部分情況下,顧客滿足保證金催繳通知時限或可獲延長,惟顧客並無延期權利。 (i) 部分持有保證金貸款餘額並持有股息證券的戶口可能會收到「用以代替股息的替代性收入支付額」(「PIL」)。此款項或應作普通收入課稅。若應課稅戶口收到 PIL 而非收到合資格股息收入,則亦可能收到銀行的追加信貸。 通過註冊閣下的流動通訊裝置,閣下已同意或被會視為同意遵守下列之條款及細則。如果閣下不同意下列之條款及細則,請不要註冊閣下的流動裝置。 通過註冊閣下的流動通訊裝置,代表閣下是有關大新銀行有限公司(“本行”)證券戶口之持有人或是戶口持有人(等)之其中一方或是一個經授權的人。閣下如果無法作出上述的確認,不得註冊閣下的流動裝置。
保證金披露聲明. 如適用) 5.1 在考慮保證金貸款時,顧客應決定保證金安排是否適合自身的投資理念。重要的是,顧客要充分理解保證金證券交易的風險、規則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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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安全责任 在安装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 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 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C、 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值。

  •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電力量料金 電力量料金は、その1か月の使用電力量に基づき、次の電力量料金単価を乗じて算定いたします。 最初の120キロワット時までの1キロワット時につき 19円88銭 (税抜18円07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