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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融資 样本条款

保證金融資. 22.3.1 在第22.3.3條的規限下,本公司可向客戶提供融資,金額不超過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交易限額。本公司可按其全權酌情決定不時發出通知,變更可供客戶動用的交易限額及佔抵押品按市值計算的價值某個上限百分比率。客戶須不時按本公司的要求,盡快和適當簽立和交付本公司認為必需或適宜的任何及所有進一步文據及文件,以享有保證金信貸條款及根據有關條款所獲授權利及權力的全部利益。不管通知客戶的交易限額為何,若情況允許/在合理情況下,本公司仍可酌情向客戶提供超過該交易限額的融資,而客戶亦同意客戶有責任全數償還本公司按第22.8條規定所提供的任何融資。 22.3.2 本公司獲客戶指示和授權動用融資,就客戶所購證券清付結欠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的任何款項,或確保客戶履行責任維持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所要求的任何持倉量保證金,或支付客戶結欠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的任何佣金或其他開支和費用。 22.3.3 不論任何時候,本公司均無義務向客戶提供任何融資,而提供融資與否全由本公司酌情決定。尤其是,客戶明白一旦發生下列任何情況,本公司可能不會向客戶提供任何融資: (a) 客戶不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b) 本公司全權酌情認為,客戶的財務狀況,或任何人士的財務狀況或市況出現或曾出現重大不利變動,且該等變動足以對客戶根據協議擔當責任或履行義務的能力構成不利影響; (c) 提供墊款或會超出適用的交易限額;或 (d) 本公司絕對酌情認為,為保障本公司,不提供融資乃屬審慎或適宜之舉。 22.3.4 只要客戶對本公司存有任何債務,本公司即有權隨時及不時拒絕對任何或所有抵押品的 提取/發放,且在未獲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不得要求提取或退還存放在或由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或代名人持有的任何(部份或全部)抵押品。 22.3.5 若本公司根據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其提供的融資需要有足夠的擔保,則客戶須應本公司的要求,按照本公司指定的金額及形式,以現金、證券和/或其他資產的形式支付存款或保證金,並在本公司指定的時間內存入指定帳戶內(「追收保證金通知」)。為發出追收保證金通知,本公司將盡最大努力盡快按照客戶在開戶表格中提供的電話號碼以電話聯絡客戶,和/或通過郵件、傳真、電郵或其他方式,向客戶發出追收保證金通知。客戶同意,即使本公司未能以電話與客戶取得聯絡,或該書面通知未能送達客戶,客戶將被視為已獲得適當的通知。 22.3.6 若客戶未能遵守第22.3.5條的規定,將構成一般性條款及規例第11.1條之下的違約事件。 22.3.7 客戶同意為提供給客戶的融資支付利息,而利息將按日計算。所按利率應為一個高於本公司資金成本的百分比,並將跟隨當前的貨幣市場狀況而改變及由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該利息費用可由本公司從客戶在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開立的保證金帳戶或任何其他帳戶中扣除。
保證金融資. 2.1 依據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及任何由經紀向客戶不時指明的條款 及條項,經紀向客戶為買賣證券而提供保證金融資。 2.2 客戶授權經紀可動用該融資,用作購買證券及繼續持有證券或支付佣金或與保證金有關帳戶運作而引致的費用或其他欠經紀及其聯營公司的款項。該融資須於要求下清還,而經紀有絕對的酌情權更改本第 2 條的有關條款或於任何經紀覺得適當的時候終止該 融資。經紀並無責任向客戶提供財務協助。為避免疑問,如果客 戶的任何保證金賬戶出示借方結餘,經紀無義務而且不應被視為 有義務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財務通融。尤其是 (但不限於 ),經紀 允許任何保證金賬戶出現借方結餘,不代表經紀有任何義務在任 何隨後的情況下提供墊款或代客戶承擔任何義務,而客戶對經紀 所允許出現的任何借方結餘應有的義務不因此而受影響。 2.3 客戶須在經紀指明的時限及方式提供及維持足夠的有關抵押品及提供該等額外的有關抵押品,以遵守經紀訂立的保證金規定。經紀有權行使其絕對酌情權,釐定所需有關抵押品的數額、種類及形式、交付的方式、計算可允許價值的基準及交付的時限。經紀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在不須事先通知客戶情況下,不時更改保證金規定。如果客戶未能根據本第 2.3或 2.4 或 2.5 條提供足夠的有關 抵押品,這將會構成為失責事件,而經紀有權在無須給予客戶事 先通知的情況下處置有關抵押品。 2.4 提供有關抵押品及保證金的時間為關鍵要素,如經紀提出要求有關抵押品或保證金時未有指明時限,客戶須在該要求時起計一小時內(或按經紀規定更早時限)遵守該要求。客戶亦同意於經紀要求時立即悉數償還因保證金融資欠下債項。所有就保證金的首筆及之後付款,一律應為即時可動用資金,且經紀有絕對酌情權規定貨幣種類及金額。 2.5 縱然第 2.3 條及第 2.4 條已有規定, 當經紀單方面認為按照第 2.3 條要求客戶提供額外有關抵押品實際上並不可行,經紀應被 視作已經按照經紀決定的方式及/金額提出追收有關抵押品,而 該等要求已經到期,客戶須即時支付。上文於實務上不可行的情況,是由於(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的急劇轉變或發展涉及預期的變化: (A) 本地、國家、國際金融體系、財經、經濟或政治環境或外匯管制的狀況,而此等已經或可能出現的轉變或發展已構成或經紀認為可能構成對香港及/或海外證券、外匯、商品期貨市場的重大或不良波動;或 (B) 此等已經或可能出現的轉變或發展已經或可能在性質上嚴重影響客戶的狀況或保證金有關帳戶的運作。 2.6 客戶須就保證金融資下所不時欠負之款額以經紀不時釐定之利率 及方式支付利息。利息將以保證金融資下所每日欠負之款額累 計,而累計利息將會每月從保證金扣除,並且在經紀提出付款要 求時,客戶須即時支付。
保證金融資. 2.1 方正根據本協議列明的條款、客戶證劵交易協議以及任何方正向客戶不時發出的授信函(以下統稱「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向客戶提供融資。 客戶同意信貸融通只用於方正為客戶購取或持有證券。 2.2 在下文第 2.4 條的規限下,方正可批予客戶的信貸融通最多可等於其不時通知客戶的信貸限額。方正可不時通知客戶更改向客戶提供的信貸限額和保證金比率。 儘管已通知客戶有關信貸限額,方正可自行酌情決定向客戶提供超出信貸限額的信貸融通,而客戶同意客戶有責任按要求全數償還方正發放給客戶的信貸融通款額。 2.3 方正獲客戶授權從信貸融通中提取款項支付客戶因購買證券或為遵守方正關於保證金的任何持倉規定所欠方正的任何款項,或支付欠方正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費用和開支,包括為變現任何抵押品引致的費用和開支。 2.4 方正在任何時候均沒有義務向客戶提供任何信貸融通。客戶明白尤其是在下述任何情況發生時,方正將不會為客戶提供任何信貸融通:- (a) 客戶違反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的任何規定;或 (b) 方正認為客戶的財務狀況有或已經有重大的不利變化,或任何人仕的財務狀況有或已經有重大的不利變化而可能會影響客戶按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履行其有關義務或責任的能力;或 (c) 發放貸款會導致超出適用的信貸限額;或 (d) 方正以其獨有酌情權決定,認為為保障其本身利益不提供有關信貸融通是更為審慎及適宜。 2.5 在客戶欠方正任何債務期間,方正有權在任何時候及不時拒絕任何客戶從其證劵帳戶提取部份或所有抵押品的要求,而且未經方正事先書面同意,客戶無權從其證劵帳戶中提取任何部份或全部抵押品。所有方正為客戶接收的出售證券的所得款項(扣除經紀費和其他適當開支)應首先向保證金帳戶支付用以償還信貸融通條款下的欠款。 2.6 若方正據其獨有酌情權,認為其提供的信貸融通需要有足夠的擔保,客戶應根據方正的要求,按照方正指定的金額、形式及時間,以現金、證劵及∕或其他資產的形式支付一定數額的存款或保證金 (以下稱「補倉通知」)。客戶必須以不受任何類別產權負擔約束的款項在資金到期日同日中午 12 點前存入方正指定的帳戶補倉或以不受任何類別產權負擔約束的證券以及/或其他資產補倉。 除非客戶於方正指定的期限內滿足補倉通知,方正可按其獨有酌情權,拒絕接納任何客戶指示以保證金形式買賣證券而毋須對因其不接納或不執行客戶指示而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負上責任。 2.7 就補倉通知而言,方正須合理地努力及時按客戶通知方正的電話號碼致電聯絡客戶或以郵寄、傳真、電話短訊、電郵或其他形式向客戶發出補倉通知。 客戶同意,即使方正未能致電聯絡客戶或客戶未能收到有關書面通知, 客戶亦會被視為已獲得補倉要求的適當通知。 2.8 若客戶未能遵守本協議第 2.6 條的規定,將構成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第 17.6 條項下的違約事件。 2.9 客戶同意就方正提供給客戶的信貸融通款項按日支付利息,息率由方正不時通知客戶。 該利息收費可由方正從保證金帳戶或客戶在方正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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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概述 1.1 项目名称、地点

  •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争议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报价方式 9.1 所有投标价格为含税到用户人民币价(含货物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和伴随服务费)并进行分项报价;质保期后的维保费单独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选购件单独分项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

  •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偿付顺序 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