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样本条款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1.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1.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 50 亿元。 1.4 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 2 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 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但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22 亿元人民币。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1.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证范围为投资净额,是指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并持有至第一个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或在上一保本期转入下一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该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该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在各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计入各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日是指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1.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投资者在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在每个保本期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人民币 50 亿元。 1.4 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各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每一保本期最长为 3 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每一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最长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部分。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过渡期转换费用之和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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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 保证责任的解除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保证金的退还 (1)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成交人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成交人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 转包与分包 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2. 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 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下列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生产制造厂商或其合格代理商参加:

  • 違約金 乙が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は、甲は、違約金として次の各号に定める額を徴収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譲渡の制限 振替債( 我が国の振替制度に基づいて管理されるペーパーレス化された債券をいいます。)のうち、国債を除く円貨建て債券は、その償還日又は利子支払日の前営業日を受渡日とするお取引はできません。なお、国外で発行される円貨建て債券についても、現地の振替制度等により譲渡の制限が課される場合があります。 当社が行う金融商品取引業は、主に金融商品取引法第2 8条第1 項の規定に基づく第一種金融商品取引業であり、当社において円貨建て債券のお取引や保護預けを行われる場合は、以下によります。 ・ 国内で発行される円貨建て債券のお取引にあたっては、保護預り口座又は振替決済口座の開設が必要となります。国外で発行される円貨建て債券のお取引にあたっては、外国証券取引口座の開設が必要となります。 ・ お取引のご注文をいただいたときは、原則として、あらかじめ当該ご注文に係る代金又は有価証券の全部又は一部(前受金等)をお預けいただいた上で、ご注文をお受けいたします。 ・ 前受金等を全額お預けいただいていない場合、当社との間で合意した日までに、ご注文に係る代金又は有価証券をお預けいただきます。 ・ ご注文にあたっては、銘柄、売り買いの別、数量、価格等お取引に必要な事項を明示していただきます。これらの事項を明示していただけなかったときは、お取引できない場合があります。また、注文書等をご提出いただく場合があります。 ・ ご注文いただいたお取引が成立した場合には、取引報告書をお客様にお渡しいたします (郵送又は電磁的方法による場合を含みます。)。 商 号 等 東海東京証券株式会社 金融商品取引業者東海財務局長(金商)第140号 本 店 所 在 地 〒450-6212 名古屋市中村区名駅四丁目7番1号 加 入 協 会 日本証券業協会、一般社団法人金融先物取引業協会、 一般社団法人第二種金融商品取引業協会 指定紛争解決機関 特定非営利活動法人 証券・金融商品あっせん相談センター 資 本 金 60億円(平成21年4月1日現在) 主 な 事 業 金融商品取引業 設 立 年 月 平成20年10月8日 連 絡 先 お取引のある本支店等又はカスタマーサポートセンター (0120-746-104)にご連絡くださ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