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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样本条款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1.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证范围为投资净额,是指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并持有至第一个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或在上一保本期转入下一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该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该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在各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计入各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日是指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1.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投资者在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在每个保本期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人民币 50 亿元。 1.4 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各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每一保本期最长为 3 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每一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最长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7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 高限额为 71 亿元人民币。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但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22 亿元人民币。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过渡期转换费用之和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部分。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