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各项索赔条件 样本条款

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各项索赔条件. 11.1 被保险人的义务 a. 作为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在发生财产损失时应当: i. 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ii. 如果任何财产损失明显是由于盗窃、企图盗窃或恶意破坏人员造成的,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 iii. 自身采取和允许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进一步的财产损失,使对经营业务的中断或干扰最小化,避免或减少毛利润损失; iv. 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供发生财产损失的被保险财产的全部信息以及财产损失金 额、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被保险财产的任何其他保险的细节,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v. 在财产损失发生后的 30 日内(如果由于盗窃、企图盗窃、暴动、民众骚乱、罢工工人、受工厂停工影响的工人、参加劳工运动的人员或恶意破坏人员造成的财产损 失,则应当在 7 日内),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账簿、账目、票据、发票、资产负债表和其他文件、证据、信息、解释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用以调查和核实有关索赔的证据,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vi. 如果法律有要求,就索赔和任何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做出法律上的声明。 b. 如果上述条件的内容未被遵守,所有保险人已经预付的赔款都应当退还保险人。 c.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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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基本信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投资设立 湖北长投惠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100.00 100.00

  • 投资组合报告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