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在承保风险情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可与投保人进行协商,修改或终止本保险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责任限额、调整保险费率、约定新的承保条件等。上述修改将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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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在承保风险情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可与投保人进行协商,修改或终止本保险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责任限额、调整保险费率、约定新的承保条件等。上述修改将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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