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范围 样本条款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 1 被保险个人的管理责任本公司: (i) 赔偿被保险个人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被保险公司已补偿被保险个人的部分;或 (ii) 赔偿被保险公司已补偿给被保险个人的任何损失。 2 公司有价证券赔偿请求 3 公司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8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障范围. 1 被保险个人的招股说明书责任
保障范围.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堂福”家庭财产保险为组合销售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本组合保险”),所涉险种有华安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和六种附加险,附加险包括华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抢险、华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险、华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华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家居玻璃意外破碎险、华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额外租房费用/租金损失保险条款、华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所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 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年金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 缴费期间 首次年金给付比例 非首次年金给付比例 3 年缴 50% 10% 5 年缴 75% 15%2、 身故/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
保障范围. 本公司【释义一】为被保险人搭乘、驾驶或骑行以下种类的交通工具时发生的意外伤害【释义二】提供保险保障。
保障范围. 适用条款 保障范围 保障金额(单位:元) 计划A 计划B 计划C 计划D 免赔额 赔付比例(%)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100,000 300,000 500,000 1,000,000 0 100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急性病身故 100,000 100,000 250,000 300,000 0 100 附加个人猝死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猝死保险金 100,000 100,000 250,000 300,000 0 100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境内) 意外医疗(0免赔,100%赔付) 30000 70000 100000 130000 0 100 附加个人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急性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 20,000 30,000 50,000 80,000 0 100 附加个人住院日额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100元/天 100元/天 150元/天 150/天 0 100 附加境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 身故遗体送返 6,000 12,000 12,000 20,000 0 100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救护车车费保险(2018版)条款 救护车费用 1,000 3,000 5,000 10,000 0 100 附加个人责任保险(2018版)条款 个人责任 10,000 30,000 50,000 100,000 0 100 附加个人食物中毒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食物中毒 2,000 3,000 5,000 10,000 0 100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或全残,且身 故或全残之日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该首个保单周年日)的,我们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相应比例。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不含) 160% 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不含) 140% 已满 61 周岁(含) 120%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之日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该首个保单周年日)的,我们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相应比例。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不含) 160% 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不含) 140% 已满 61 周岁(含)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