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贷款 样本条款

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 元。 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4
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贷款金额不可超过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贷款 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如没有中 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或因其他变动无法以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 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合同贷款. 第八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保险合同贷款.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 元。 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 6.3 减额交清 在交费宽限期内,当您无法继续交纳续期保险费时,可申请减额交清。我们将以本合同保险费应缴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11,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不可申请减额交清。 6.4
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的期限为六个月,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 元。 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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