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样本条款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若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在您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经我们审核同意,自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 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7.4 未还款项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一条 减少有效保险金额第十二条 保单贷款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7.5 货币及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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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 申请材料 请按照国家留学网“出国留学”《2018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中“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的要求准备材料。

  •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