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样本条款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质押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适用“4.1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4.2 合同效力的恢复”的规定。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除附加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 5.3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如果您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则当您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我们将使用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见12.9)后,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自动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则本公司将就该余额按日折算垫交期间(如垫交期间没有超过宽限期则不予垫交),垫交期间结束,本合同效力中止。垫交保险费视作保单贷款,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或宽限期结束前书面同意了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并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9.8)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到期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按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日数。当现金价值净额小于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 9.9)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并收取利息。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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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使用量の算定 当社は、当社(導管部門)より通知を受けた使用量をお客さまへ通知いたします。なお、その使用量は、以下のとおり算定いたします。 ― 検針日及び料金算定期間 ―

  • 約外の事項) 第 34 条 本契約に定めのない事項又は本契約の条項について疑義が生じた場合は、必要に応じて発注者及び受注者が協議して、これを定める。

  • 料金等の支払義務 基本料金の支払義務)

  • 一般事項 第16条 この契約についてのその他の一般的約定については、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青少年教育振興機構会計規程及び契約事務取扱規則を遵守し、文部科学省が定めた発注工事請負等契約規則を準用するもの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