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一)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且在本合同生效满 2 年后的交费期间内,投保人可于保险费应交日前的一段时间内书面申请加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需要符合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条件,经本公司同意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为限,并且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同一保险单年度内仅可以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始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须按照申请时本公司的规定补交有关费用。本公司将按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二)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将向投保人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自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各期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本公司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若投保人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当年度保险金额须同比例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