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項目. 本第六部分第 2 節所保障的合資格費用,必須按下列保障項目作賠償 – 本保障將賠償受保人在住院或接受任何日間手術或訂明非手術癌症治療期間,醫院就其住宿及膳食收取的合資格費用。
保障項目. 在受保條款限制下之「保險期」內,就「閣下」已接受及已支付之治療和服務費用,並根據「保障項目表」中所列的最高賠償額及「承保表」所載之條款、條件及限制以實報實銷的方式作出賠償。
保障項目. 項目一 - 僱員補償保險 若保單持有人僱用的家傭在受保期內,以及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疾病而導致身體受傷,本公司將按照本保單的條款及細則,根據法例及/或普通法規定的責任對保單持有人就該受傷事宜所支付的補償及索償人的法律費用及開支予以賠償,該賠償款項不超過法例規定的適用金額。此外,本公司亦會賠償經我們事先書面同意的一切訴訟費用與開支。 倘保單持有人身故,會就保單持有人招致的責任按本保單條款賠償予保單持有人的法定遺產代理人。惟該等法定遺產代理人必須如保單持有人一樣在可予適用的範圍內遵守及履行本保單條款,並受該等條款限制。 若涉及保單持有人的責任之法例有任何改動,本保單仍然生效,但我們的責任僅限於支付相等於保單持有人的責任維持不變時我們應支付的款項。 我們根據本項保障就每項事件支付的賠償金額最高為港幣100,000,000元。我們毋須對下列各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