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类型 样本条款

信托类型. 4.2.1 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服务信托),受托人运用其在账户管理、 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分配等受托服务,不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服务内容。 4.2.2 本信托为委托人为实施《运作方案》而委托受托人设立的他益信托,信托成立时的受益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初始受益人名册确定,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以书面指令变更受益人。
信托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类型. 1、 本信托的信托类型为:保险金信托。 2、 信托类型的变更: (1) 如本信托成立时为保险金信托,但在信托存续期间,已满足家族信托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条件的,本信托的信托类型变更为家族信托; (2) 上述信托类型的变更为自动变更,且受托人不再因信托类型的变更另行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信托类型的变更不影响本信托的管理、运用方式,但届时法律法规对信托类型进行重新定义或存在其他法定要求的,以届时存续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信托类型. 1、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3、 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之前,自行负责对长江资管、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令权人以及标的股票、补仓及差额补足义务人等进行独立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豁免受托人的尽职调查责任。全体委托人在自主确定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运用条件(包括信托规模、信托期限、投资范围、标的股票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标的,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 险,委托人/受益人为风险承担主体;委托人自行负责尽职调查,并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管理等事宜。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仅作为通道功能主体并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信托类型. ‌ 本信托为公益信托。
信托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并同意:全体委托人在认购信托计划前已自行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了独立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顾问、标的股票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对补仓及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方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对保管人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对证券经纪商及其 PB 系统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并豁免受托人的尽职调查责任,受托人无需再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在自主确定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
信托类型. 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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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租賃期間至少三十日以上)

  •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战略合作协议由双方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在北京签署。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和公布 收益分配方案由理财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理财产品托管人核实后,在分配前进行信息披露。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管理体制 本業務の実施に当たり、PMDA の意図しない変更が行われないことを保証する管理が、一貫した品質保証体制の下でなされていること。また、当該品質保証体制が書類等で確認できること。

  • 陈述与保证 5.1 本协议各方相互确认,其在本协议下做出的陈述与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误导性。 5.2 甲方特此向乙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1) 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2) 其已取得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规定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应取得的一切授权和批准,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所述的各份文件未违反其章程、现行法律或其作为一方的现存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义务; (3) 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支付标的股份的认购价款,保证及时提供办理股份登记所需的有关股东文件资料,并保证认购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4)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但于甲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十二个月的限制。如十二个月后,甲方涉及向第三方转让目标公司股份需通过股东大会批准。 5.3 乙方及创始人股东特此向甲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1) 乙方系依据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并已取得经营其业务所 需的一切政府授权和批准,能够独立承担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2) 乙方已取得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授权和批准,有权签署 和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所述的各份文件未违反其章程、现行法律或其作为一方的现存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义务; (3) 乙方有权向甲方发行股份,其所发行的股份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 (4) 创始人股东合法拥有目标公司的股份,并且该等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均已缴清、无需补缴; (5) 在甲方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乙方和创始人股东向甲方所提交的关于乙方的各项文件、资料及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包括但不限于重大隐瞒、欺诈行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刑事立案侦查、伪造合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环保事故等; (6) 乙方对其使用的全部知识产权合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已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该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包括依法适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备案、续费及变更手续等),且就其与其他第三方共有的知识产权,亦就该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许可予以书面约定;任何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已获得该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必要授权或许可,目标公司授权第三人使用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已签署合法有效的许可使用合同并已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在已知范围内,不存在任何人正在侵犯、侵害、滥用或盗用目标公司自有知识产权之情形;目标公司亦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未收到第三方认为其侵犯或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索赔主张,亦不存在任何未决或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或司法程序; (7) 创始人股东承诺,在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其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亦 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或通过任何第三方或其他方式从事或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 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类似或有任何其他竞争关系的生产或经营行为, 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劝诱或者聘用公司或其关联方的雇员。创始人股东承诺将所 有的精力和工作时间用于经营公司业务,不得参与任何其他与公司竞争的业务。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均与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在公司任职期间以及从公司 离职后三年内,不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业务; (8)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乙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审议通过前,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创始人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任何股份,创始人股东也不得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上创设或允许存在任何留置权、请求权、抵押权、质押权或其他任何权益负担(创始人股东已经向甲方披露的担保权益除外); (9) 没有就目标公司清算、解散、合并和/或破产等召开任何会议或达成任何安排; (10)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对目标公司开展其当前正在开展的业务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11) 目标公司、创始人股东现在和过去的经营行为及在其他所有重大方面均没有严重违反有关适用法律的情形; (12) 目标公司应与甲方协商确定目标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期。 (13) 乙方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有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4 各方保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上述陈述和保证不会发生变化或者出现不真实,不会发生任何违反本条之陈述与保证并影响本协议效力之行为。若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本次交易完成前,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现任何可能导致其违反上述各项陈述与保证,或者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顺利实施的任何信息,应立即将该信息披露给本协议另一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不利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 围。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包括 35 名)特定对象。

  •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投标文件规范性、符合性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涂改、删除、插字、公章使用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文件的 格式、文字、目录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对投标无实质性影响 主要商务条款 审查投标人出具的“满足主要商务条款的承诺书”,且进行签署、盖章。

  • 配售原则 簿记管理人集体决策会议应根据债务融资工具申购情况,遵守“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承销团成员的获配金额不得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申购金额。

  • 定價政策 本集團對上海藥明已產生的服務費應參考其他獨立管理綜合服務供應商提供同類管理綜合服務當時的市價經訂約雙方公平磋商後釐定,而倘上海藥明提供的服務是按正常商業條款或與其他獨立第三方相比對本集團更優惠的條款提供,我們將聘請上海藥明提供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