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信用風險 Clause in Contracts

信用風險. 交易對象及投資標的資產組合內各有價證券可能發生下市或其發行公司可能發生被併購、國有化、重整及破產等情形,故即使投資標的資產或發行公司目前債信評等極高,惟不保證未來不會發生價格或信用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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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風險. 交易對象及投資標的資產組合內各有價證券可能發生下市或其發行公司可能發生被併購、國有化、重整及破產等情形,故即使投資標的資產或發行公司目前債信評等極高,惟不保證未來不會發生價格或信用等風險委託人須承擔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交易對象及投資標的資產組合內各有價證券可能發生下市或其發行公司可能發生被併購、國有化、重整破產、解散或清算等情形,將可能無法全數償還委託人投資之本金及收益,故即使投資標的資產或發行公司目前債信評等極高,惟不保證未來不會發生價格或信用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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