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Clause in Contracts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5.1 為達成委託人履行其對標的禮券持有人或會員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之目的,信託財產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僅得供委託人履行對標的禮券持有人或會員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使用。 5.2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特定單獨管理運用。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各項權利之行使無決定權,信託財產運用範圍係以活存或定存方式為限,如委託人欲將活期存款轉為定期存款時,應最遲於指定承做日前一日以書面通知受託人。 5.3 受託人應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結算及提補。 5.4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從事具有投資風險之運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股市、基金、公司債、不動產等。 5.5 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反者,委託人得要求受託人於5個營業日內改正,如受託人未改正者,委託人得請求將受託人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及終止本契約,受託人並應賠償信託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 5.6 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且不得違反第5.4項之規定。 5.7 委託人對受託人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權利行使之指示,受託人如認有違反法令之虞,或有不符合信託目的之情形,受託人應告知委託人,並得不遵從該指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商品(服務)預收款信託契約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5.1 為達成委託人履行其對標的禮券持有人或會員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之目的,信託財產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僅得供委託人履行對標的禮券持有人或會員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使用5. 1 為達成委託人履行其對標的禮券持有人提供住宿及餐飲服務之義務之目的,信託財產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僅得供委託人履行對標的禮券持有人提供住宿或餐飲服務之義務使用5.2 5. 2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特定單獨管理運用。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各項權利之行使無決定權,信託財產運用範圍係以活存或定存方式為限,如委託人欲將活期存款轉為定期存款時,應最遲於指定承做日前一日以書面通知受託人。 5.3 5. 3 受託人應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結算及提補。 5.4 5. 4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從事具有投資風險之運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股市、基金、公司債、不動產等。 5.5 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反者,委託人得要求受託人於5個營業日內改正,如受託人未改正者,委託人得請求將受託人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及終止本契約,受託人並應賠償信託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5. 5 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反者,委託人得要求受託人於 5個營業日內改正,如受託人未改正者,委託人得請求將受託人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及終止本契約,受託人並應賠償信託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5.6 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且不得違反第5.4項之規定5. 6 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且不得違反第 5. 4 項之規定5.7 委託人對受託人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權利行使之指示,受託人如認有違反法令之虞,或有不符合信託目的之情形,受託人應告知委託人,並得不遵從該指示5. 7 委託人對受託人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權利行使之指示,受託人如認有違反法令之 虞,或有不符合信託目的之情形,受託人應告知委託人,並得不遵從該指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Trust Agreement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5.1 為達成委託人履行其對標的禮券持有人或會員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之目的,信託財產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僅得供委託人履行對標的禮券持有人或會員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使用5. 1 為達成委託人履行會員契約條款所列各項對會員義務之目的,信託財產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僅得供委託人履行會員契約條款所列各項服務之義務使用5.2 5. 2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特定單獨管理運用。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各項權利之行使無決定權,信託財產運用範圍係以活存或定存方式為限,如委託人欲將活期存款轉為定期存款時,應最遲於指定承做日前一日以書面通知受託人。 5.3 5. 3 受託人應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結算及提補。 5.4 5. 4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從事具有投資風險之運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股市、基金、公司債、不動產等。 5.5 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反者,委託人得要求受託人於5個營業日內改正,如受託人未改正者,委託人得請求將受託人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及終止本契約,受託人並應賠償信託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5. 5 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反者,委託人得要求受託人於 5個營業日內改正,如受託人未改正者,委託人得請求將受託人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及終止本契約,受託人並應賠償信託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5.6 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且不得違反第5.4項之規定5. 6 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且不得違反第 5. 4 項之規定5.7 委託人對受託人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權利行使之指示,受託人如認有違反法令之虞,或有不符合信託目的之情形,受託人應告知委託人,並得不遵從該指示5. 7 委託人對受託人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權利行使之指示,受託人如認有違反法令之 虞,或有不符合信託目的之情形,受託人應告知委託人,並得不遵從該指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Trust Agreement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5.1 為達成委託人履行其對標的禮券持有人或會員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之目的,信託財產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僅得供委託人履行對標的禮券持有人或會員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使用為達成委託人履行其對標的禮券持有人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之目的,信託財產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僅得供委託人履行對標的禮券持有人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使用。 5.2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特定單獨管理運用。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各項權利之行使無決定權,信託財產運用範圍係以活存或定存方式為限,如委託人欲將活期存款轉為定期存款時,應最遲於指定承做日前一日以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單獨][集合]管理運用。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各項權利之行使,[有][無]決定權,並應依附件二所載信託財產運用標的與範圍約定為之【[ ]之處請選擇其一】 5.3 受託人應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結算及提補。 5.4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從事具有投資風險之運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股市、基金、公司債、不動產等。 5.5 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反者,委託人得要求受託人於5個營業日內改正,如受託人未改正者,委託人得請求將受託人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及終止本契約,受託人並應賠償信託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反者,委託人得要求受託人於 O日內改正,如受託人未改正者,委託人得請求將受託人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及終止本契約,受託人並應賠償信託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 5.6 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且不得違反第5.4項之規定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但不得違反第 5.4 項之規定: 1、 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2、 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銀行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 3、 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 25 條第 1 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5.7 委託人對受託人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權利行使之指示,受託人如認有違反法令之虞,或有不符合信託目的之情形,受託人應告知委託人,並得不遵從該指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商品(服務)禮券預收款信託契約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5.1 為達成委託人履行其對標的禮券持有人或會員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之目的,信託財產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僅得供委託人履行對標的禮券持有人或會員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使用為達成委託人履行其對標的禮券持有人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之目的,信託財產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僅得供委託人履行對標的禮券持有人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使用。 5.2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特定單獨管理運用。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各項權利之行使無決定權,信託財產運用範圍係以活存或定存方式為限,如委託人欲將活期存款轉為定期存款時,應最遲於指定承做日前一日以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單獨管理運用。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各項權利之行使, 無決定權,並應依附件二所載信託財產運用標的與範圍約定為 之。 5.3 受託人應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結算及提補。 5.4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從事具有投資風險之運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股市、基金、公司債、不動產等。 5.5 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反者,委託人得要求受託人於5個營業日內改正,如受託人未改正者,委託人得請求將受託人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及終止本契約,受託人並應賠償信託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反者,委託人得要求受託人於三十日內改正,如受託人未改正者,委託人得請求將受託人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及終止本契約,受託人並應賠償信託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 5.6 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且不得違反第5.4項之規定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但不得違反第 5.4 項之規定: 1、 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2、 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銀行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 3、 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 25 條第 1 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5.7 委託人對受託人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權利行使之指示,受託人如認有違反法令之虞,或有不符合信託目的之情形,受託人應告知委託人,並得不遵從該指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商品(服務)禮券預收款信託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