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訂 样本条款
修 訂. 除 非 明 文 指 定 賦 予 政 府 代 表 單 方 面 修 訂 的 權 力 , 否 則 修 訂 合 約 的 任 何 條 文必 須 藉 政 府 代 表 及 承 辦 商 均 簽 署 的 文 書 作 出 , 對 雙 方 才 具 約 束 力 。
修 訂.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於任何時候通過向客戶發出合理的書面通知來修訂本協議的條款。本協議的任何修訂將於該通知的到期日生效,及如客戶沒有結束帳戶,則客戶將被視為已接受本協議條款的修訂。
修 訂. 本協定的任何修訂在經締約雙方同意後,於締約雙方以書面確認時起生效。
修 訂. 21.1 閣下同意及接受,在受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函及守則規管的前提下,本行可於任何時候通過張貼有關書面通知於本行營業地點的顯眼處或其他本行酌情認為合 適的方式單方面修改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款及細則。
修 訂. 23.1 客戶同意,立橋證券可隨時及不時向客戶發出合理的書面修改通知以修訂本協議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加入額外條款及條件),而該通知可在立橋證券的辦事處展示、在立橋證券的網站登載或以立橋證券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發出。對本協議作出的任何修訂將於有關通知期屆滿後生效,而倘於修訂日期生效後客戶並無終止賬戶或倘客戶仍有就賬戶結欠立橋證券的任何負債,則將被視為已接受有關修訂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修 訂. 經締約雙方同意對本協定所作的任何修訂,須在雙方以交換照會方式確認後,始告生效。
修 訂. 締約雙方同意對本協定所作的修訂,在締約雙方以書面確認後,即告生效。
修 訂. 本協定的任何修訂(包括因日後適用於締約雙方的多邊公約而可能須作出的任何修訂)必須經締約雙方同意,及由締約雙方換文表示雙方已完成所有必須程序,始行於換文決定的日期起生效。
修 訂. 15.1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紀可透過按第 17 條規定通知客戶而不時修訂或補充 (不論是通過在本協議加上附件或以其他方式進行) 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和條件。如果客戶不接受該等修訂或補充,客戶可在按第 17 條收到或被視為收到通知後七(7)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經紀,從而終止本協議。如果在該時限內客戶沒有終止本協議, 或如果客戶在收到或被視為收到該修訂或補充的通知後繼續操作有關帳戶,客戶應當作已接受經修訂或補充後的本協議所約束。
15.2 除第 15.1 條所述外,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不得予以修訂或補充,除非獲得經紀的授權代表簽署的書面同意書。
修 訂. (1) 締約雙方以書面表示接納,對本協定除附件外其他部分所作的修訂須由荷蘭王國政府以書面通知香港政府,表示已完成憲制程序的當日起生效。
(2) 對締約雙方同意的附件所作的修訂,須由締約的航空當局以書面向對方確認後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