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前提 样本条款

假设前提. 1、 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3 年 3 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 公司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 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预案中的发行数量上限,即 271,923,961 股(含本数)。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和实际发行情况为准。
假设前提. 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假设前提. 1、 假设 2018 年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 假设本行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 无增长; (2) 增长率为 2.5%; (3) 增长率为 5%,则本行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656.53 亿元、1,697.94 亿元和 1,739.36 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633.41 亿元、1,674.25 亿元和 1,715.08 亿元。 3、 假设本次优先股境内外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等额人民币 1,200 亿元,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 假设不考虑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本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的影响。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财务回报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5、 从审慎角度考虑,假设本次优先股在 2018 年初即已存续(仅为示意性测算,不代表本次优先股的实际发行时间,发行时间最终以经监管机构核准后本次优先股发行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并在 2018 年完成一个计息年度的派息,优先股股息率为 5.5%(仅为示意性测算,不代表本行预期的本次优先股股息率),且全额派息。 6、 在预测本行普通股总股本时,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 股本 2,944 亿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普通股股本发生的变化。 7、 本次测算只考虑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不考虑已发行或将发行的其他资本工具的影响。
假设前提. 假设本次发行股票于 2023 年 7 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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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合同适用范围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广播电视仪器设备、体育器材、音响乐器、药品、服装、印刷设备和印刷品等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除外)适用于本合同。

  • 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電話番号 業種 勤続年数 年 年収 万円

  •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 企业业绩 10 分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已完成的同类项目,每提供一份 得 2 分,满分 10 分。 【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同一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