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保险计划条款 样本条款

全球保险计划条款. 本保险合同是【此处填写主被保险人名称】的全球公众责任和产品责任保险计划(全球保险计划编号为: )的组成部 分,该全球公众责任和产品责任保险计划的效力直接决定本 保险合同的效力。撤销全球公众责任和产品责任保险计划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的编号为: )的同时,本保险合同自动撤销。 本保险合同项下支付的保险赔款应当计入并降低主保险合同 的赔偿责任限额。如果主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限额用 尽,保险人将不再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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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编号 SZUCG20190013EQ

  • 协议主要条款 该协议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 协议标的性质:非排他的、除双方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的、不得分许可的、可撤销的、须付费的版权及商业秘密。

  • 資本関係 次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二者の場合。

  •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 遲延履約 (一)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1‰ )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標的,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2. 初驗或驗收有瑕疵,經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正,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扣除以下日數: (1) 履約期限之次日起,至機關決定限期改正前歸屬於機關之作業日數。 (2) 契約或主驗人指定之限期改正日數(機關得於招標時刪除此部分文字)。 3. 前2 目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3‰ )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

  •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协议主体 甲方: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 其他事項 受益權人會議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由召集人於會後三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已知之受益權人及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應通知之人。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經應通知之人書面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召集人並應留存完整之送達紀錄。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由受託人至少保存至信託關係消滅後一年。 受益權人會議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者,出席受益權人之簽名簿、出席通知書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應由受託人至少保存一年;其以書面方式召開者,應保存寄回書面文件(含表決票)之受益權人名冊。 如利害關係人對受益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提起訴訟者,依本條規定應予保存之文件,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协议解除 1.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 (2) 甲方因教学计划发生重大调整,确实无法开展岗位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3) 乙方遇重大生产调整,确实无法继续接受丙方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4)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的。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 (1) 甲方未履行对实习工作和丙方的管理职责,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2) 乙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实习岗位、报酬、劳动时间等条件和管理职责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3) 丙方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或丙方严重失职,给乙方造成人员伤亡、设备重大损坏以及其他重大损害的; (4) 法律法规作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的。

  • 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 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有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 甲乙双方安全生产的分管领导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的管理,加强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 作业前,乙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期间,乙方指派 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 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 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项目作业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5. 乙方在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现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认真整改。 6. 在作业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现场作业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7. 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等安全设施,现场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维护好现场,防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8. 贯彻谁作业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作业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有协助进行紧急抢救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并按规定报有关职能部门。 9. 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合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本协议同项目合同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1.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