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条件. 8.1 保险合同的解除
8.2 索赔程序—被保险人
8.3 索赔程序—保险人
8.4 第三者赔偿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标准条件. 8.1 保险合同的解除
(a) 投保人可通过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解除。
(b) 保险人可通过向投保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于投保人收到该通知之日后第三十日解除。
(c) 本保险合同被解除的,保险人有权按照比例保留或收取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应当收取的保险费。另外,凡属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还可以收取或从应当返还的保险费中扣除保险合同解除标准手续 费,该费用为保险期间未到期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的 10%。
(d) 如果保险费需要调整,本保险合同的解除将不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计算保险费调整所需信息的义 务,也不影响投保人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向保险人支付至本保险合同解除日的保险费的义务。
8.2 索赔程序—被保险人
(a) 凡可能产生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任一保险事 故、索赔、令状、传票、诉讼、即将提起的刑事诉讼和/或审讯(“需通知情形”),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将需通知情形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b)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任一需通知情形作出任何承诺、出价、许诺或付款。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作出的任何承诺、出价、许诺或付款,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出价、许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或超出现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
(c) 保险人有权接手并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任何索赔进行抗辩或处理,保险人还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对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谈判与和解。
(d) 被保险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就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一索赔的调查或抗辩有关的所需要的任何财产、产 品、器具、机械和其他物品予以保护;未经保险人同意且在保险人有机会检验之前,被保险人不得对上述物品进行任何改动、修理或处置,但为了防止进一步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除外。
(e)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自付费用,并为自身利益提起索赔,就任何损失或损害寻求赔偿或分摊。
(f) 在处理与任一索赔有关的诉讼程序中,保险人有完全的裁量权;在就任何索赔的起诉、抗辩或和解过程 中,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其可能合理要求的一切信息和协助。
(g) 凡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尽快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因同一保险事故引发进一步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此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赔偿责任限额。
(h) 保险人有权出席可能产生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任何争议解决程序。
(i) 对于金额低于免赔额的索赔,被保险人也应在任何时候遵守上述的索赔程序。
标准条件.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生产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与本工程监理工作相关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
标准条件.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监理人予以配合。
标准条件.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标准条件.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标准条件.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标准条件.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如下奖励办法约定给予经济奖励,但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监理报酬占工程建安造价比率)
标准条件.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