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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件 样本条款

标准条件. 8.1 保险合同的解除 8.2 索赔程序—被保险人 8.3 索赔程序—保险人 8.4 第三者赔偿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标准条件. 7.1 保险合同的解除 (a) 投保人可通过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保 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解除。 (b) 保险人可通过向投保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保 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于投保人收到该通知之日后第三 十日解除。 (c) 本保险合同被解除的,保险人有权按照比例保留或收 取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应当收取的保险费。另外,凡 属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还可以收取或 从应当返还的保险费中扣除保险合同解除标准手续 费,该费用为保险期间未到期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的 10%。 (d) 如果保险费需要调整,本保险合同的解除将不影响被 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计算保险费调整所需信息的义 务,也不影响投保人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向保险人支 付至本保险合同解除日的保险费的义务。 7.2 索赔程序—被保险人 (a) 凡可能产生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任一保险事 故、索赔、令状、传票、诉讼、即将提起的刑事诉讼 和/或审讯(“需通知情形”),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 险人发出书面通知。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将需通知情形及时通 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 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b)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任一需通知情形作出任何承诺、出价、许诺或付款。
标准条件.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生产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与本工程监理工作相关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
标准条件.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标准条件.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标准条件.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标准条件. 第二款“被保险人”在发生“事件”、索赔或“诉讼”时的责任第 1 项的约定,“保险人”被通知的每一“事件”的清单或记录。如果该通知包含“事件”发生的日期及简述,“保险人”将向“第一记名被保险人”一并提供。 2. 在本保险合同适用的累计赔偿限额内,按保险年度分别列示的已支付金额及赔偿准备金的概要。
标准条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检测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检测的条款。
标准条件.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如下奖励办法约定给予经济奖励,但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监理报酬占工程建安造价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