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Clause in Contracts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惟於本案協議價購期限截止日前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以公私有土地交換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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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惟於本案協議價購期限截止日前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以公私有土地交換之意願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依法提出申請。惟本案工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故無前開公私有土地交換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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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惟於本案協議價購期限截止日前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以公私有土地交換之意願桃園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依法提出申請。經查本市109 年度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之土地,無適當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亦未於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故無法以公私有土地交換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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