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 样本条款

共同海损.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和/或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 4、5、6 和 7 条除外的危险。
共同海损. 不论运输货物的费用是否已付出,该客户应保护、补偿本公司,使本公司免受可能向本公司提出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之损害。该客户应在本公司要求提供这种共损分摊的担保时,迅速提供这种担保且担保的方式应为本公司可接受的方式。
共同海损. 除另有约定外,有关船舶共同海损的理算将根据北京理算规则以及当时适用的修订规则进行。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 修改要点: 根据《2016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取消了共同海损费用的手续费。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按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损费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致,货主仍应支付其中货物的分摊额。
共同海损. 1. 本公约各条规定不妨碍海上运输合同或国家法律中关于共同海损理算的规 定的适用。 2. 除第二十条外,本公约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也决定收货人是否可以拒绝共同海损分摊和承运人对收货人已交付的任何此种分摊 额或已支付的任何救助费的赔偿责任。
共同海损. 26.1. 本公司可按最新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波罗的海国际海运理事会(BIMCO)批准的 New Jason Clause (上述规则和条款被视为已包括在本条款中)在其选择的任何港口或地方宣布可调整的共同海损,,客户及/或货主应提供本公司在这方面要求的保证金。 26.2. 尽管有上述第26.1条的规定,客户及/或货主应就可能对本公司提出的任何共同海损性质的任何索赔(及因此引起的任何开支)对本公司作出抗辩、弥偿并维持本公司免受损害,并应提供本公司在这方面要求的保证金。 26.3. 本公司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行使任何留置权,以收取应付予客户及/或货主的共同海损分摊额的保证金。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海上救助与/或救助费用中货物比例部分产生的责任(不计免赔额)。在保险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没有保险人事前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释放或同意释放货物。再保人对是否放货拥有唯一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此自由裁量权可在保险人接受 被保险人的反担保之后撤销。被保险人如果在保未经保险人许可的情况下放货,必须立即支付与保险人提供担保的等量金额的反担保,。
共同海损. CSCOPIC 酬金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180 条报酬的部分不应列为共同海损费用,任何支付此类 CSCOPIC 酬金的责任应由船舶所有人单独承担。船舶所有人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地索赔、追偿或者其他方式,将高于第 180 条报酬的部分列为共同海损或者依据船舶保险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