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 样本条款

共同海损.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和/或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 4、5、6 和 7 条除外的危险。
共同海损. 除另有约定外,有关船舶共同海损的理算将根据北京理算规则以及当时适用的修订规则进行。
共同海损. 32.不论运输货物的费用是否已付出,该客户应保护、补偿本公司,使本公司免受可能向本公司提出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之损害。该客户应在本公司要求提供这种共损分摊的担保时,迅速提供这种担保且担保的方式应为本公司可接受的方式。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按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损费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致,货主仍应支付其中货物的分摊额。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海上救助与/或救助费用中货物比例部分产生的责任(不计免赔额)。在保险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没有保险人事前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释放或同意释放货物。再保人对是否放货拥有唯一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此自由裁量权可在保险人接受 被保险人的反担保之后撤销。被保险人如果在保未经保险人许可的情况下放货,必须立即支付与保险人提供担保的等量金额的反担保,。
共同海损. 修改要点: 根据《2016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取消了共同海损费用的手续费。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三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办理。被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在投保人投保一切险的情况下,无论被保险船舶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被保险船舶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被保险船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责任终止。
共同海损. CSCOPIC 酬金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180 条报酬的部分不应列为共同海损费用,任何支付此类 CSCOPIC 酬金的责任应由船舶所有人单独承担。船舶所有人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地索赔、追偿或者其他方式,将高于第 180 条报酬的部分列为共同海损或者依据船舶保险单索赔。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按照理算规则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