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金信託 样本条款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 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附件4)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 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 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依照信託契約辦理資金控管事宜,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繳買賣價金(包括訂金、簽約金、各期工程款等;惟不包括所有權登記款及交屋款),買方應依【附件四:房屋及車位付款期別明細表】規定之期別及金額按時給付,並存入信託專戶。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板信商業銀行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 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 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 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 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預售屋已與國城營造有限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佔率由內政 部另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 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 補償。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乙方而非甲方,受託人係受託為乙方而非爲甲方管理信託財產,但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甲方。 為辦理價金信託需要,甲方同意將姓名、身份證字號、地址、契約及金額等相關資料,提供予辦理價金信託之金融機構。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甲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詳附件十三) 待本開發案全數土地皆移轉登記信託予永豐銀行,且經永豐銀行核准建築融資後,本案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變更為不動產開發信託,賣方應將不動產開發信託證明書及信託條款以書面提供予買方,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
□價金信託. 本案由第一商業銀行辦理「價金信託」,買方應將各期期款存入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行所開立之預售款信託專戶。信託專戶之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