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样本条款

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一) 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 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 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 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2 年 11 月末完成(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报,公司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 18,428.13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为 14,687.23 万元,假设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 2021 年度持平、增长 10%和增长 20%三种情况测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 (4) 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39,000.00 万元(含本数),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 假设本次发行前按照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241,072,440 股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份数量为 72,321,732 股(含本数)。 (6) 在预测及计算 2022 年度相关数据及指标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净利润的影响,不考虑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解锁及稀释性影响,不考虑权益分派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7) 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 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2、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披露、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是合理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发行人上述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具有合理性,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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