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管理手续的办理情况 样本条款

关于外汇管理手续的办理情况. (1)发行人 如前所述,2018 年 3 月发行人前身盛美有限向美国 ACMR 签发 INTERCOMPANY NOTE,承诺最晚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代替盛芯上海向美国 ACMR 偿还用于行权的借款本息。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美国 ACMR、盛芯上海签署了《本票转让及终止协议》(NOTE ASSIGNMENT AND CANCELLATION AGREEMENT)和《股份转让及本票终止协议》(SHARE TRANSFER AND NOTE CANCELLATION AGREEMENT), 明确发行人向美国 ACMR 签发的 INTERCOMPANY NOTE 已被终止。发行人签发 INTERCOMPANY NOTE 的行为类似于为非融资性债务即盛芯上海向美国 ACMR 支付行权对价款提供担保,可能构成非融资性债务跨境担保。 即使上述行为构成非融资性债务跨境担保,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 [2014]29 号)第三条规定,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货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由于发行人注册地在境内,盛芯上海作为债务人注册地在境内以及美国 ACMR 作为债权人注册地在境外,不属于前述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只可能被认定为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如果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同时《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经检索和咨询外汇局,目前并无外汇局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即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均无需在外汇局办理签约管理手续。因此发行人上述行为并无事先办理外汇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外汇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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