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样本条款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 承诺人已向金字火腿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 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有关本次重组的全部相关信息和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承诺人保证所提 供之信息和文件的所有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且该等信息和文 件所附之印章和签字均为真实,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获合法授权并系有 效签署该等文件。承诺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承诺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金字火腿提 上市公司董事、监 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 事、高级管理人 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 3、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承诺人不得转让在金字火腿拥有权益的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 账户提交金字火腿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 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林伟通、童敏、胡云高、梁斌、毛立军、韦长英、鲁证创投、伟业创富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本人/本企业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本 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 3 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林伟通、童敏、胡云高、伟业创富、鲁证创投 本人/本企业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本次发行的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林伟通、童敏、胡云高、伟业创富、鲁证创投将根据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 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梁斌、毛立军、韦长英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郑重承诺: 本人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本次发行的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梁斌、毛立军、韦长英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 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自愿认购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函 侯友夫 本人认购本次交易配套融资发行股份不低于 50万股,承诺不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结果参与认购,且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配套融资而取得的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本次发行的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 关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针对伟创自动化集体用地情况出具的承诺 林伟通、童敏、胡云高 因伟创自动化租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新长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及报建问题导致伟创自动化受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土地租赁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无法继续执行、因土地租赁、建设工程违规导致的罚款及建筑物强制拆除、租赁期限不能涵盖房屋预计可使用寿命而导致的预期损失等,损失金额包括实际遭受损失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林伟通、童敏、胡云高愿意就上述损失向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本次重组针对伟创自动化无证房产情况出具的承诺 林伟通、童敏、胡云高 (1)因该等房屋报建问题导致伟创自动化或五洋科技受到任何处罚,均由林伟通、童敏、胡云高以现金全额补偿给伟创自动化或五洋科技;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序号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1 上市公司 1、 公司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收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本企业有关本次收购的相关信 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冀东水泥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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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2、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 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 0 号 4、 法定代表人:刘丽焕 0、 注册资本:20000 万人民币 6、 成立日期:1998 年 04 月 06 日 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3521P 8、 经营范围:零售国家正式出版的音像制品;经营电信业务;销售百货、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化工轻工材料、装饰材料、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无绳电话、手持移动电话机、通信及信息系统设备;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咨询;出租商业设施;提供劳务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通讯技术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 控股股东: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95%。 10、 北京国美 2020 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为 677,442.96 万 元,净资产为 393,305.27 万元,营业收入为 393,578.32 万元,净利润为 4,228.45 万元。

  • 免责声明 本公告所载的一切内容仅作指引,绝不构成港铁(深圳)与其它任何一方之间具约束力的法律协议,且港铁(深圳)保留修改本《资格预审公告》的权力。

  • 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06 年 12 月 13 日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 0 号 经营范围: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铸锭、多晶硅片;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和光伏应用系统的研发、加工、制造、安装和销售;太阳能原料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述应用系统用电子产品、太阳能建筑装饰材料、太阳能照明设备的设计、鉴证咨询、集成、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为 A 股科创板上市公司,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晶科能源 58.62%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晶科能源总资产人民币 409.13 亿 元,净资产人民币 97.51 亿元;2020 年 1-12 月,晶科能源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348.87 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6.29 亿元(经审计)。 2、 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晶科能源”)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350,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20 年 4 月 17 日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 0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铸锭、多晶硅片;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和光伏应用系统的研发、加工、制造、安装和销售;太阳能原料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述应用系统用电子产品、太阳能建筑装饰材料、太阳能照明设备的设计、鉴证咨询、集成、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持有上饶晶科能源 55%股份,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饶晶科能源 45%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饶晶科能源总资产人民币 53.46 亿元,净资产人民币 38.45 亿元;2020 年 1-12 月,上饶晶科能源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3.67 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0.56 亿元(经审计)。 3、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晶科光伏”)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0 年 12 月 10 日 住所: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电池组件铝框架、太阳能电池组件接线盒、接线盒关联配件、连接器、电缆线、二极管、太阳能支架及支架系统安装、铝型材门窗、金属构件、五金件、塑料制品、新型建筑材料、模具的研发、加工、销售;太阳能组件背板的维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持有江西晶科光伏 100%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江西晶科光伏总资产人民币 23.55 亿元,净资产人民币 5.27 亿元;2020 年 1-12 月,江西晶科光伏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31.59 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0.84 亿元(经审计)。 4、 晶科能源(玉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晶科能源”)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21 年 9 月 26 日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高新区科龙路以南国林五金以西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持有玉山晶科能源 80%股份,玉山县工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玉山晶科能源 20%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玉山晶科能源成立于 2021 年 9 月,无 2020 年度财务数据。 5、 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晶科能源”)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9 年 11 月 26 日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黎明路 18 号 经营范围:太阳能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衍生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持有滁州晶科能源 55%股份,来安县经开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滁州晶科能源 45%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滁州晶科能源总资产人民币 27.68 亿元,净资产人民币 15.23 亿元;2020 年 1-12 月,滁州晶科能源实现营业收入 6、 玉环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环晶科能源”)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6 年 7 月 29 日 住所:浙江省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南浦路 0 号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及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持有玉环晶科能源 100%股份。 民币 17.26 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0.04 亿元(经审计)。 7、 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晶科能源”)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357,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7 年 12 月 15 日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 00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池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 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 关联方介绍 (一)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中山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俞向阳 注册资本:35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国际国内集装箱及散杂货装卸、仓储、中转、驳运、旅客运输、理货、船舶代理、内外贸货运代理;物资供应、港口铁路运输、供水供电、港口通讯及工程、船舶供应、港口生活服务、港口信息产业、保税业、房地产开发等。 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为港口集团的出资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行出资人职能,授权港口集团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港口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现持有公司 48.81%的股份。 (二) 连云港港口集团客车公司住所:连云港中山路庙岭 法定代表人:宁天平 注册资本:3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集团内部职工上下班接送;汽车配件销售。 (三) 连云港港务工程公司住所:连云区陶庵新村 法定代表人:金同武 注册资本:7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工程维修;物资储存;海洋测绘;以下限分支结构凭有效审批手续经营: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

  • 质量要求 2.1 供应商应在交货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2.2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2.3 供应商的设备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 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 2.4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 2.5 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无条件的向采购人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针对采购人提出的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 3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 3 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2.6 不论任何原因,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拒绝采购人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采购人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 6 个月。 2.7 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供应商产品质量导致出现项目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 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条款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采用直接扣留工程结算价款时,利率按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取,在每期质量保证金返还时计算。

  • 关联信息披露 如产品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将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