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样本条款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公司与招商局投资发展确认并同意,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方式按以下约定执行: (1)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起 3 个会计年度,即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2) 就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招商前海实业及其下属公司采取剩余法(静态假设开发法)评估的资产(以下简称“承诺补偿资产”),招商局投资发展承诺,承诺补偿资产在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招商前海实业的净利润(以下简称“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 3,500.00 万元。 (3) 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满后 4 个月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补偿资产在业绩承诺期累计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招商前海实业的净利润(以下简称“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其中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承诺补偿资产在业绩承诺期累计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50%。 (4) 若承诺补偿资产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则招商局投资发展应按如下方式向公司进行股份补偿: 应补偿的股份数=[累计承诺净利润-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承诺补偿资产在《资产评估报告》对应的评估值×50%×2.8866%÷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 就《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中的“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鉴于业绩补偿承诺资产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中的部分资产,故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与对应评估值一致、标的资产对业绩补偿承诺资产的权益比例等本次交易实际情况,将“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具体明确为“承诺补偿资产 在《资产评估报告》对应的评估值×50%×2.8866%”。承诺补偿资产在《资产评估报告》对应的评估值为 12,654,403.00 万元,按照前述公式计算,承诺补 偿资产对应交易作价金额为 182,641.00 万元。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1) EPC 总承包方保证,本协议所转让的目标项目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 36 个月内,累计发电量不低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目标发电量, 但发生 20 年一遇的重大自然灾害、政策性限电等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发电量明显下降的除外。 (2) 如目标项目 36 个月累计发电量未达到上述累计目标发电量的 98%,则 EPC 总承包方应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起后的 1 个月内按照累计目标发电量与实际 累计发电量的差额对受让方进行补偿。 (3) 如目标项目 36 个月累计发电量未达到上述累计目标发电量的 90%,则 EPC 总承包方还应承担当前依据评估公司采取目标发电量对标的公司作出的评估结果与未来依据实际发电量做出评估结果差异的估值赔偿。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 根据上市公司与张楠赓、李佳轩、刘向富、孔剑平、嘉楠科技、彼特蒂尔、水木泽华、置澜投资、华丁暾澜、盈澜投资、数芯投资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其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嘉楠耘智 2016 年-2018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8,000.00 万元、26,000.00 万元和 35,000.00 万元,总计 不低于 79,000.00 万元。若嘉楠耘智在补偿期限内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数总和低于承诺净利润预测数总和的 90%,利润补偿义务人同意就嘉楠耘智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部分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刘远征、刘双仲、刘艳珍、汇智投资签署的《业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交易中,补偿义务人承诺,三三工业 2019 年、2020 年、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8,000 万元、 39,000 万元、53,000 万元。若三三工业实际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对应承诺净利润,则补偿义务人将对上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若本次重组未能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前实施完毕,则承诺期相 应延至 2022 年度。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本次交易利润承诺与业绩补偿主要内容如下: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4.1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为乙方 一、 乙方二。 4.2 乙方 一、 乙方二共同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丙方应实现以下经营目标:丙方在 2024 年-2027 年期间每个会计年度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下同)依次应当达到 960 万元、1,200 万元、1,600 万元、2,100 万元。丙方在 2024 年-2027 年期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应当达到 5,860 万元。 4.3 上述业绩承诺期各会计年度结束后,甲方将聘请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丙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丙方在上述业绩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应当以审计报告为准。 4.4 如丙方 2024 年-2027 年实际实现的累计净利润未达到本协议第 4.2 条约定的承诺累计净利润(即 5,860 万元),则业绩承诺方应当按照其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补偿总金额=(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甲方本次增资及本次股份转让金额。 4.5 业绩承诺期届满时,若丙方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过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总额,则丙方有权将上述净利润超额部分的 25%对丙方董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人员进行奖励,奖励人员及具体奖励金额由乙方一决定。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公司与星创互联售股股东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关于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情况如下: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Related to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 废标的情形 8.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参与竞争的核心产品品牌不足3个)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 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 技术培训 1、 卖方技术人员必须免费对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等事项向买方作现场技术培训,保证使用人员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 2、 根据设备技术要求,向买方提供使用人员和维修技术人员的集中培训。

  •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 定期报告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资质材料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协议的终止 (1) 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可通过发出书面通知书的方式,部分或全部终止协议,且该终止协议的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