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的公司矿业权的承诺函. 国城集团及吴城 国城实业采矿权自设立以来,矿业权人、生产规模、矿区面积的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历次延续等,均按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自然资源部的批准同意,并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其设立、延续、变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国城实业探矿权自设立以来,矿业权人、勘查面积的变更、《勘查许可证》的历次延续等,均按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自然资源部的批准同意,并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其设立、延续、变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国城实业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占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等,不存在漏缴、需要补缴矿业权相关税费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此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若上述承诺不实导致国城实业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及本人将承担因此给国城 实业造成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