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保事项 样本条款

关于环保事项. 根据内核材料,2016 年 12 月 14 日,怀宁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安徽永驰婴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函》(环建函[2016]160 号),同意公司对项目内容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验收情形。 (1) 补充披露公司在建、已建工程环评手续办理进展,是否存在未办理完毕情形,如有,请补充说明未办理完毕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可能受到的具体处罚措施,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2) 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因环评手续瑕疵已停工停产的情形,停工停产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3) 说明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如不需要请说明依据,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否符合申报前应办理完毕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挂牌条件。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公司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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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 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 关于分公司投标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关联方介绍 排水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7 月,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天津市排水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 1 号法定代表人:谭兆甫 注册资金:壹拾贰亿元人民币经营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雨污水管道、泵站、河道、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的养护、运行、开发及建设;电器设备的维修、安装;排水技术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涉及行业审批的经营项目有效期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为准) 关联人的股东结构图: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水务局 天津市排水公司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本公司与天津市排水公司的关联交易已达到 3,000 万元且占本公司净资产 5%以上。

  • 关联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1)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2)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 00 号 0000 室 (0)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4)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5) 经营范围:销售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针纺织品、通讯器材;上述销售产品的安装和维修服务;销售化妆品、日用品、服装、鞋帽、玩具、厨房用具、汽车、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卫生间用具、小饰品、电子产品、花卉、日用杂货、电动自行车、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汽车零配件、摩托车、摩托车配件、蓄电池、新能源汽车;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仓储保管;装卸服务;租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从事拍卖业务;工程设计;销售食品;出版物零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拍卖业务、工程设计、销售食品、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6) 国美电器(合并报表)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4,801,701.40 5,192,440.00 负债总额 3,103,361.68 3,490,243.77 净资产总额 1,698,339.72 1,702,196.23 营业收入 4,313,163.20 2,555,250.48 利润总额 5,131.35 12,983.09 净利润 4,478.18 11,144.57 2、 公司名称: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 0 号开发区办公楼 000 室-111 (3) 法定代表人:陈萍 (4) 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人民币 (5)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 不得发放贷款; 4、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6) 国美控股集团(单体报表)2021 年度财务数据如下: 资产总额 1,350,794.61 负债总额 946,970.72 净资产总额 403,823.89 营业收入 754.72 净利润 12,746.56

  • 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5 年 1 月 11 日 法定代表人:牛钢 注册资本:90,000 万元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 0 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779869 经营范围:商业贸易、物资供销(专控商品按国家规定办理)、仓储;场地租赁、柜台租赁;物业管理;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销售;书刊音像制品销售;金银饰品、珠宝首饰的销售;食品加工;钟表维修服务;经营广告业务;酒类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其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500 25.00 上海红上商贸有限公司 22,500 25.00 大商集团鞍山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000 30.00 深圳市前关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000 20.00 合计 90,000 100.00 大商集团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年份 总资产 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7 年 3,820,863.46 1,207,584.43 3,804,860.47 275,935.94 2018 年 1-9 月 3,790,896.56 1,255,568.41 2,693,194.97 110,698.34 注:上述 2017 年财务数据为经审计数据;2018 年 1-9 月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关联企业投标说明 6.1 对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6.2 对于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包):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 关于中小企业投标 ①中小企业投标是指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关联交易情况 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无; 2、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无; 3、 本公司关联受托管理/承包情况:无; 4、 本公司关联委托管理/出包情况:无; 5、 关联租赁情况:无; 6、 关联担保情况 (1) 本公司作为担保方为其取得借款情况: 兴泸集团 川铁(泸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7,896.00 2008/3/21-2028/3/30 兴泸集团 川铁(泸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10,528.00 2006/12/29-2026/12/28 兴泸集团 四川叙大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31,502.00 2011/1/10-2030/12/20 兴泸集团 泸州长江生态湿地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111,000.00 2015/11/17-2020/11/13 兴泸集团 泸州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0 2015/12/23-2019/12/23 兴泸集团 泸州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000.00 2016/12/31-2026/12/31 兴泸集团 泸州市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 2015/7/21-2019/7/20 居泰房地产 泸州市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18,000.00 2016/6/26-2028/12/26 (2) 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进行融资情况如下: 截至 2016 年末,发行人不存在作为关联被担保方进行融资的情况。

  • 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中小微企业响应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工程均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或者服务均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条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见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 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