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Clause in Contracts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为民、梁建光、王莎莎、武海军、赵强、吴艳、王彦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管理需要,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如下: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经监管部门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 愿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委员对此表示认可。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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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金融服务协议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2022 年 4 月 8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8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为民、梁建光、王莎莎、武海军、赵强、吴艳、王彦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 4 名非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管理需要,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认为: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如下: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经监管部门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 愿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委员对此表示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山西焦煤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金融服务协议》的签署遵循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如下: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经监管部门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委员对此表示认可。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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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金融服务协议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2022 4 11 8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为民、梁建光、王莎莎、武海军、赵强、吴艳、王彦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同意票 3 票、反 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拟签署购销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何军、刘艳书、朱永胜、熊鹰、胡静、龙林均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管理需要,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拟签署购销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及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予以事先认可,认为:议案所涉及的资料详实完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增加关联交易金额为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如下: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经监管部门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 愿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委员对此表示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拟签署购销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所涉及的资料详实完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将有利于推动公司发展,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双方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规划所必需,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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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购销合作协议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为民、梁建光、王莎莎、武海军、赵强、吴艳、王彦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参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杨东文、陈良琴均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管理需要,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维科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的关联租赁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条款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和价格遵循市场原则,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如下: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经监管部门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 愿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委员对此表示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维科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的关联租赁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条款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和价格遵循市场原则,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特此公告特此公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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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