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一)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该事项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与关联方津西型钢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有利于解决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对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收购事项。
独立董事意见. 1、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修订关联交易方案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此次修改关联交易方案,拟同意原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及其关联方延期支付5台燃气轮机回购款项和石家庄派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是基于客观事实做出的安排,控股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相应承诺也有利于原控股股东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实际履行完成对上市公司作出的应付款项承诺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提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并对本次修订关联交易方案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原控股股东延期支付款项暨修订相关关联交易方案事项 我们认为:此次修改关联交易方案,拟同意原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及其关联方延期支付5台燃气轮机回购款项和石家庄派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是基 于客观事实做出的安排,控股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相应承诺也有利于原控股股东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实际履行完成对上市公司作出的应付款项承诺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延期支付款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签署《有关应收款项的补充协议书》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共同签署的《有关应收款项的补充协议书》所做相关安排是确保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支付5台燃气轮机回购款项和石家庄派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的有效措施,该合同的签署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原控股 股东实际履行付款义务,更好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 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与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充分反映了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
3、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有利于公司借助关联方专业金融平台优势,保障经营资金需求,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有任何影响。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开展的交易条件合理,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 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重组的方案、公司为本次重组编制的《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公司、中矿香港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股份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系经交易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谈判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交易对方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5.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鉴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估值等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同意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6. 本次交易有利于补足公司在铯铷盐业务原材料供应上的短板,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拥有自有铯榴石矿区,有效降低铯铷盐业务的原材料供应风险,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及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