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已提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一)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对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收购事项。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选择向关联方专业煤炭经销公司采购,是基于冬季供热煤粉锅炉运行的需要,是基于煤炭公司具有相匹配的煤粉生产水平和能力而展开的。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该事项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与关联方津西型钢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有利于解决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春霞女士、朱少芳女士、王先柱先生认为:该协议项下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类交易均为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符合一般商业要求,其条款对本公司至少同样有利。同意签订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