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情况介绍 样本条款

关联方情况介绍. 1、中珠物业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5992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 1081 号中珠大厦 401 室法定代表人:游和良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1996 年 05 月 30 日 经营范围:停车场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房地产咨询;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餐饮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
关联方情况介绍. (一)与公司签署《视听节目授权经营协议》的关联方
关联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 无锡日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无锡市新区新华路 00 号 成立日期 20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 XXXXX XXXXXXXX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65,883.09 万元人民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3202145652675979 经营范围 太阳能发电;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销售;技术服务;从事上述产品及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的原辅和零部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从事硅材料的批发和佣金代理(不含拍卖)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方情况介绍. 名称: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4 号楼 2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陶登奎; 注册资本:壹拾陆亿元;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9032838X4;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方情况介绍. 中船华海直接持有江南德瑞斯股权比例为 50%,上海德瑞斯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中船华海持有上海德瑞斯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 50%)持有江南德瑞斯股权比例为 40%,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持有江南德瑞斯股权比例为 10%,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上海德瑞斯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企业。
关联方情况介绍. 1.名称: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方情况介绍. (一)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关联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路 9 号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注册资本:27,796 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房屋拆迁服务;物业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与零售;园林绿化工程服务等。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2021 年)主要财务指标:总资产 174,460 万元,净资产 31,988 万元,主营 业务收入 73,491 万元,净利润 4,84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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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企业投标说明 6.1 对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 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保险费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其他承保文件中载明。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将按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按约定方式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需减少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对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但没有约定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本公司以收到减少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日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本公司自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按下列方式退还保险费:

  • 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名称:深圳市中兴和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时间:本协议尚未签署。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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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 計算違約金,不受前目但書限制。